浙江杭州,男子给儿子全款买车,儿子看中了一款270万的新车,销售要求他们先付款,

九分学堂 2025-06-29 20:03:44

浙江杭州,男子给儿子全款买车,儿子看中了一款270万的新车,销售要求他们先付款,再签合同。男子提出质疑:正常流程不是先签合同,再给钱吗?可对方却说他们跟其他车不一样,必须先付款,后签合同。男子照办,可等签合同时,却发现两份合同,一份是妻子的名字,一份变成了陌生人的名字,看中的那辆新车也变成了别人订过的库存车,男子大怒,要求对方退一赔三,结局意外。

据6月27日,小强热线报道,马先生在慈溪从事新能源和建筑行业,他和妻子决定给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买一辆新车。

6月26日,马先生带着妻子和儿子,从宁波赶到杭州买车,上午10点,他们来到第一家4s店时,展厅里摆着一辆红色的跑车。

马先生的儿子一眼就相中了这款车,可销售却告诉他们,这辆车前几天已经被别人定走了,但是滨江路那边有一台4月2日刚到的新车。

他们一家又马不停蹄的赶往了滨江店,到了店里后,他们确实看中了这款红色跑车,马先生的儿子对这款车很满意,当即决定购买。

马先生表示他们会全款支付,店里却提出了一个让他有些疑惑的要求:先把270万全款付完,买好保险之后,才能签合同。

按照以往买车的经验,正常流程应该是先签合同,再付款,马先生提出了质疑,销售却解释说:他们这个品牌的车和别的车不一样,必须先付完全款,才能签合同。

马先生虽然买过不少车,但这个品牌的跑车还真是第一次购买,虽然心里不太理解这种操作,但为了给儿子买到心仪的车,他还是照做了。

付完270万全款,买好保险后,马先生准备签合同,可一看合同,有些懵了。

合同备注栏里竟然写着订车的车主是楼先生,马先生压根不认识这个人。

再仔细看两份授权委托书,马先生更加觉得不对劲了,因为这一次他们是以公司的名义买车,第一份授权书是以马先生公司的名义授权马先生的妻子来办理这台车的相关手续。

可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却变成了授权楼先生买车。

两份合同内容大致一样,一份买车的是马先生的妻子,另一份变成了楼先生。

如果真把合同签了,就变成了委托楼先生来帮马先生公司办理车辆手续了,可他压根就不认识对方。

马先生越想越气,感觉自己被4S店耍了。他找来了记者。

记者联系了品牌客服,询问他们的购车流程是不是真的需要付了全款,才能签购车合同?

客服回答说需要按照经销商的购车流程为准。

记者又问正常购买新车的流程,是不是需要选配之类的?

客服表示需要选配,具体等多久要跟经销商沟通,现车也是以经销商的信息为准,还称车主信息涉嫌客户隐私,不能透露。

马先生告诉记者,销售告诉他,这台车其实是2年前楼先生定的,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楼先生不要了。

他质疑店家在销售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就是在有意隐瞒车辆的信息,前面根本没有明确告知他们这辆车是别人订过的,到了最后才说出来,这不是坑人吗?

虽然马先生付了全款,但因为双方存在纠纷,他没有拿到车钥匙,也就无法通过车辆铭牌查到生产日期。

不过,车辆报关单显示这台车在2024年4月就已经出关了,这相当于就是一台库存车。

马先生愤怒不已,自己是奔着买新车来的,按照新车价格付了全款,结果却得到一台库存车。

他觉得经销商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的事实,于是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马先生和4s店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并未谈拢。

随后,4s店发布了媒体声明,表示马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买车辆,在签署合同前,因马先生有异议,合同未签署,他们正在为马先生加急办理退款流程。

对于这份声明,马先生并未认可,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对于4s店在此次事件中的销售行为,相关部门正在介入调查。

马先生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马先生是以公司名义来买车,车辆的买方是马先生的公司,公司是不存在生活消费的需要,因而不具备消费者身份,因此马先生要求对方退一赔三的诉求是很难实现的。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马先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4s店退回已经支付的车款。

买现车变成库存车,如果商家隐瞒了库存车的实际情况或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是可以要求更换新车或者店家给予相应赔偿的。

这个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内容,避免掉入陷阱中。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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