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全款花270万,给还在上大学的小儿子买了辆法拉利跑车,买车时,销售说必须先交钱才能签合同,男子虽纳闷,但还是照做,结果他交完钱,竟在合同上发现了一个陌生人的名字,销售这才坦白,说这是别人订完又不要的车,还是辆在24年就出关了的库存车。男子觉得被坑了,要求退一赔三,结局让他傻眼。 6月28号,小强热线报道,马先生在新能源和建筑行业摸爬滚打多年,手头颇为宽裕,家里豪车也不少,像路虎、奔驰、保时捷这些都有。 这天,他特意带着妻儿赶到杭州,打算给读大学的小儿子添置一辆法拉利跑车。 他们来到一家法拉利授权经销商的展厅,一进展厅,一台红色的罗马跑车瞬间吸引了小儿子的目光,他一眼就相中了这辆车。 可销售却告诉他们,这台车前天已经被别人订走了,但另一家店有刚到的新车。 于是,马先生一家又马不停蹄地赶往那家店。 到了地方,马先生也没含糊,直接全款270万拍板,要给小儿子买下那辆法拉利。 可这时,销售提出一个奇怪的要求,说得先付完钱、买完保险,才能签合同。 马先生一听,立马提出质疑,说正常流程不应该是先签合同再付款吗?哪有这样反着来的。 销售却振振有词,说我们法拉利和别的车不一样,必须得全款付完,才会给合同。 马先生虽说买过不少车,可这种先付款再签合同的事儿,还真是头一回碰到。 但想着儿子喜欢,马先生虽然满心疑惑,还是照做了。 然而,等马先生付完全款、买完保险,拿到合同一看,顿时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里。 合同第一面的备注栏里,定车车主写的竟然是“楼先生”,这人他根本不认识。 而且,店里还提供了4份合同和2份授权委托书,马先生越看越觉得不对劲,这分明就是阴阳合同啊! 第一份合同写的是他老婆的名字,第二份就变成楼先生了。 原来,马先生这次是以公司名义买车的。仔细看那两份委托书,第一份授权书是以马先生公司名义,授权他妻子买车,可第二份委托书直接就变成授权楼先生买车了。 两份合同内容大致相同,但授权对象却完全不一样,关键是马先生压根就不认识这个楼先生。 一旦签了合同,就等于他们认可楼先生作为公司办理手续的人,这风险可太大了。 后面他们就联系了法拉利官方客服,核实到底是不是必须先交钱再签合同? 客服说,这以经销商的流程为准。言下之意就是经销商说怎么弄就怎么弄。 当他们要求客服帮忙查楼先生的信息时,客服却以保护消费者为由拒绝了。 而在马先生的一再追问下,销售终于坦言,这辆车其实是楼先生2年前定的,后来不知道为啥又不要了。 马先生一听,气得不行,说我买车前你们为什么不说?他觉得销售在卖车的时候故意隐瞒情况,等最后才说车被别人定过了,这不是坑人吗? 更让马先生生气的是,他虽然付了全款,但因为双方存在纠纷,他连车钥匙都没拿到,也没办法查到车子的生产日期。 不过他看了车辆报关单,发现这车在24年4月就出关了,明显是辆库存车。 马先生很无语,说我们可是奔着买新车来的,也是按新车价格付的全款,结果却给了一辆库存车。 要知道,这车子放得越久,电瓶、塑料器件和电线就越容易老化,以后使用成本肯定高,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马先生直接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还把这事儿反映给了一部门。 可部门却说4S店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只能帮忙协调,建议私下处理。 后来马先生告诉记者,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不过法拉利方表示,目前正在为马先生办理退款事宜。 而对于4S店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马先生作为消费者前往法拉利经销商处购车,本应享有知悉所购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销售在卖车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信息的行为。 这明显侵犯了马先生作为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使马先生无法基于全面准确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该车辆,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销商要求马先生先付款再签合同,这种违背常规购车流程的做法,且在合同中出现阴阳合同情况,让马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可能的风险中。 另一方面,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车辆曾被预定又退订以及车辆为库存车的事实。 经销商的这些行为误导了马先生,使他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进行消费,符合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特征。 因此,马先生有权依据此法条要求经销商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退一赔三。 对于马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小强热线 2025-6-28
浙江杭州,男子准备给上大学的儿子买辆新车,在4s店儿子相中了一辆270万的红色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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