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生跟着朋友去唱歌,发现大厅里贴着令人不适的图片,图片上写着“艳遇秘诀:把自己灌醉,给别人机会”。女生找到商家沟通,愿意花钱将图片摘下。商家称,不喜欢可以不看,没必要大惊小怪。女生感到很不理解,网友有进行求助。网友的一个建议,让商家乖乖听话。 6月27日,环球网报道,河南一名女生跟着朋友来到ktv去唱歌, Ktv大厅内装修豪华,气氛热烈,还没进入包厢,女生就感受到了浓浓的氛围。 女生被ktv的氛围所感染,到处打量着ktv的装修风格,结果在大厅内发现了一张图片,这引起了女生的强烈不适。 这张图片上还写着:艳遇秘籍,把自己灌醉,给别人机会。 这样的标语明显存在诱导的意思。 女生随即联系到了商家,提出,希望能花钱让商家把这张图片给撤下去。 可是商家的态度却非常的强硬,称,如果你不喜欢看可以不看,没必要大惊小怪。 女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最后把自己的经历发布在了网络上,没想到却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其中一名网友提出建议,让女生向有关部门举报。女生的心里虽然没有底,但是还是照做了。 让女生欣喜的是,有关部门立刻对此事进行调查,而商家也将这张图片给撤了下来。 女生也把处理结果发布在了网络上,很多网友看到后纷纷为女生的勇敢行为点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女生看到ktv大厅内张贴有令人不适的图片。建议商家将其撤掉,是否属于多管闲事?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含有yh,sq,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四条同时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从商家张贴的图片内容显示,其明显存在不良的导向,违背社会良好的风尚。女生作为一名消费者,是有权要求商家将图片撤掉的,并非是多款显示。 第二,如果真的有顾客,因为商家的这个广告受到了相应的侵犯,商家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先行赔偿。 商家发布明显具有诱导性的广告,一旦有顾客真的实施这样的行为,导致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话,商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女生举报商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做法,不仅是勇敢的体现,其选择正确的途径进行举报,也值得所有人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信很多人,在公共场合都会经历到类似的情况,但是绝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沉默”,而正是因为我们的沉默,才让一些商家越来越肆无忌惮。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乔振兴遗体没有被掉包,当周梅听到已经被火化了时大哭起来,秦峰却很淡定的劝她,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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