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女子家的监控响了,她一查看不要紧,腿都软了,只见男邻居鬼鬼祟祟,往她家水缸里倒不明液体,水缸旁边,就是她家蓄水池,也不知道邻居动没动手脚?女子赶紧报了警,警方查明,邻居倒的是草甘膦除草剂,女子感到一阵后怕,可让她难以置信的是,因为邻居身份原因,他竟被放了出来,这让她惶惶不可终日,就怕邻居再对她们一家下手。
6月27日,百姓关注报道了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女子种了经营着一片石榴园,因为怕有人进园子搞破坏,或者偷果子,所以,她给石榴园安装了监控,如果有人进入石榴园,监控就会发出报警。
这天,女子听到监控响了,赶紧查看,这一看不要紧,她的心都揪起来了。
只见男邻居正拿着不明液体,往她家浇灌石榴树的水缸倒。
而水缸旁边,就是她家的蓄水池,平时浇灌果树,还有饮用水都从蓄水池里取,她不知道,男邻居是光对水缸下手了,还是连蓄水池也没放过?
女子真觉得庆幸,幸亏安了监控,否则她们一家不知道男邻居居心叵测,如果喝了被污染的水,那后果不堪设想。
说起这个男邻居,女子一言难尽,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她家有恶邻,以前两家因为土地纠纷,村里已经做了调解,但男邻居不能冰释前嫌,竟然怀恨在心,背后搞小动作。
女子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恶邻绳之以法,她也迫切想知道,男邻居往她家水缸里倒的什么东西?她家的蓄水池到底被污染了吗?
报警后,男邻居被控制,女子这才知道,他倒的竟然是草甘膦除草剂。
女子倒吸一口凉气,这东西跟百草枯差不多,如果她用这水浇果树,那果树就会枯萎,如果人误喝掺有草甘膦除草剂的水,100毫升以上就会出现明显中毒症状。
男邻居的动机很明显,就是对过往的恩怨耿耿于怀,进行泄 愤报 复,让女子一家不好过,然后他看笑话。
女子等着严惩男邻居,万万没想到,做完笔录,男邻居却被放出来了。
理由是,男子是特殊群体,而且,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所以没追究他的责任。
对此,女子很是不解,在她看来,男邻居的行为性质恶劣,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严惩。
如果不是她安了监控,提前发现,无论是她的石榴园,还有一家老小的安危,都将受到重创。
再说了,本来她和男邻居家的旧怨就没消除,现在又添了新恨,说不定哪天,男邻居故技重施,她们一家的安全谁来保证?
难道非得出了大事,才能引起重视吗?特殊人怎么个特殊法,残疾人还是精神病人没监护人吗?真出人命特殊人不承担什么吗?让人失望。应该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投毒罪论处,能投 毒看来并不是特殊人员。
应该叫邻居吃点苦长记心,害人的事情不好做,说不定还有下一次,该处理。这样的邻居太可怕了,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这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呢?
这就是犯罪未遂,关键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难道非要害死几条人命,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才追究法律责任吗?难道法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吗?
投 毒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结果的轻重只影响皇量刑。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邻居向用于浇灌果树和饮用水源的水缸投放草甘膃除草剂,属有毒物质,他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水缸与蓄水池相连,既用于农田灌溉,也可能混入饮用水系统,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危险状态已形成。
男邻居因土地纠纷报复,明知除草剂的毒性仍实施投毒,具备犯罪故意。
只要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投毒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盲人”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如果男邻居仅为肢体残疾,不影响定罪量刑;如果为精神障碍,需经司法鉴定确认其刑事责任能力。
男邻居以“残障”为由释放,如果缺乏合法依据,如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男邻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因“残障身份”且无损害结果便不立案,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忽视了公共安全犯罪的特殊性。
建议女子通过司法途径,如申请立案监督或提起自诉,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及公共安全权益。
如果蓄水池被污染,可主张男邻居赔偿检测、清理费用,并申请禁止其靠近石榴园。
法律的底线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放纵此类行为,无异于纵容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