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去鱼塘钓鱼,大鱼上钩后,他不小心没抓牢,被鱼把鱼竿拽进鱼塘。男子沿

听故事的瓜 2025-06-26 21:19:42

广西南宁,男子去鱼塘钓鱼,大鱼上钩后,他不小心没抓牢,被鱼把鱼竿拽进鱼塘。男子沿鱼塘堤坝取回鱼竿时,鱼儿突然脱钩,男子失去平衡摔倒,还不慎让鱼竿碰到了将近5米高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男子家属为此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9万元,法院这样判! 6月25日,环球网报道了一则广西省高院公布的案例,男子甘某钓鱼时触电身亡,家属却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上演了一场“谁死谁有理”的闹剧。 甘某是马山县某镇的村民,最大的爱好就是钓鱼,一有空闲就约上村里的钓友,一起去附近的鱼塘钓鱼。 2023年国庆假期,甘某难得这么好的空闲时间,约了3个钓友,一起来到某鱼塘钓鱼。 鱼塘的位置稍微有点偏僻,属于交通困难地带,来往的人很少,非常适合安安静静的垂钓。 下午15时许,甘某他们展开了垂钓活动。不一会儿,甘某的鱼竿就有了收获,看样子还是条大鱼。 可能是鱼儿太大,甘某一不小心让鱼竿脱手,被鱼儿扯向鱼塘中。 鱼没钓上来,鱼竿却被鱼扯走了,甘某不服气,赶紧沿着鱼塘坝堤去追寻鱼竿。 跟着跑了一会,甘某终于抓住了水里的鱼竿,正要用力拿起鱼竿时,鱼儿突然脱钩。 甘某突然失去了平衡,一个踉跄摔倒在鱼塘边,因为手上用力太大,鱼竿一下子甩到了头顶的高压线上。 高压线距离地面有四五米的高度,上面通着10KV的高压电,只一瞬间,甘某就触电倒地。 同村的三位钓友,眼睁睁看着这一切发生,却都无能为力,只能拨打120救援。 医护人员虽然及时抢救,甘某还是伤势过重,触电身亡。 原本就是甘某的一个失误,这才发生了触电身亡的事实,但甘某的家属不愿意,本着“谁死谁有理”的原则,要求供电公司赔偿,还告上法庭。 甘某家属的理由很简单,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者,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然甘某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就应该赔偿。 甘某家属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要求供电公司赔偿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93384元。 供电公司很委屈,他们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假,但这不是无限义务,不能出事了就赖他们吧。 供电公司表示,案发地点不是居民区,也不是交通要道,属于交通困难地区,人迹罕至。 而且他们在鱼塘区域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尽到了巡视维护的义务,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供电公司表示,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这都是甘某自己钓鱼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过实地测量,发现该高压线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为4.85米,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并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相反,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还是不顾安全警示,甚至失误摔倒,这才发生意外,存在严重过失。 法院认为,高压电线致人死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虽然是甘某严重失误导致的事故发生,但这只能减轻他们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甘某家属21.87万元。 甘某自己不小心,钓鱼的功夫也能把自己送走,不得不说,这运气也是没谁了。 但是甘某家属这么一闹,虽然没能获得百万赔偿,但也得到21万多的赔偿,也算是不亏。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环球网—20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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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碧海蓝天

碧海蓝天

2
2025-06-26 22:29

谁死谁有理!提醒以后如果有人想自杀的,可以效仿,死了还可以赚几十W

UC you see

UC you see

1
2025-06-27 04:51

杀人凶鱼抓住了没?

龙城泓杰哥

龙城泓杰哥

1
2025-06-27 03:42

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触电,赔付二十万我个人认为不合理,赔偿十万以内是符合人情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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