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型帮信罪无罪辩护经验 2024年王某涉嫌帮信罪(检察院不起诉),为此专门就

墨寒雪 2025-06-24 15:02:09

贷款型帮信罪无罪辩护经验

2024年王某涉嫌帮信罪(检察院不起诉),为此专门就如何对“主观明知”要素进行有效辩护,总结经验如下: 简要案情 王某涉嫌帮信罪一案,侦查机关认为王某通过网络和“小林”取得联系,按照“小林”要求王某将自己新办的银行u盾、电话卡和密码予以提供,后王某个人名下银行账号收取大额异常资金,虽然王某自称是为办理贷款,但结合其供述笔录、删除和“小林”聊天记录等证据,仍然认定王某主观上具有“明知”。 争议焦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三是“情节严重”。本案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已经齐备,争议焦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主观明知的判断考量 经分析研判,如认定行为人是为了办理贷款而非帮信的判断,应当充分考虑: 1.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办贷款的实际行为、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2.是否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 3.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的对象、次数、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办理贷款的一般流程; 4.行为人是否获利。因为办理贷款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如有获利很难证明主观上“不明知”; 5.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等是否能从侧面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本案主观明知的辩护要点 经过研判我们认为本案证据存疑,不能认定王某具备主观明知,并积极收集客观证据,向检察机关出具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1.贷款原因。事前王某存在大额债务,个人收入较低,征信不好,想通过贷款偿还债务。(提交欠款证据) 2.贷款途径。王某在微信群中发现有人发布贷款广告,并留有微信联系方式,便将贷款广告放进了微信收藏夹,王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张三。这能证明王某添加陌生人微信的目的是为了办理贷款。(提交微信群广告信息证据) 3.贷款方式。王某按照张三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银行卡、电话卡、u盾。(提交微信收藏夹聊天记录:张三要求提供的资料)。 4.王某银行卡办理于2019年,办理银行卡时不需要签署任何承诺书或者风险告知书。 u盾是2022年按照张三要求办理,也是王某第一次办理u盾,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向其提示法律风险,为了印证这一情况,2024年4月王某姐姐去银行办理u盾,银行工作人员仍未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也未让签署任何承诺书或者风险告知书。 5.没有获利。王某没有通过贷款获取任何利益,王某向陌生人提供银行卡和u盾,如果是帮信,通常应当有谋利目的。未获取利益,也能证明王某的目的是为了办理贷款。 6.过往经历。王某学历不高,转业后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他人蒙骗。其投资失败欠下借款,想通过贷款缓解压力,怕新婚妻子知道其贷款事实,从而删除相关聊天记录。(提交学历证明、转业证明和结婚证) 案件结果 我们多次与检察机关电话沟通观点,两次提交不予起诉书面法律意见,2024年5月,检察机关采纳了上述主要辩护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中,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确认有贷款需求,也有申办贷款的实际行为,结合王某某的过往经历和获利情况,认定xx县公安局证据不足,因此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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