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2025年6月23日报道,2025年6月,知名美食探店博主“叶来香”(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4 10:53:22

据九派新闻2025年6月23日报道,2025年6月,知名美食探店博主“叶来香”(粉丝超400万)在杭州“匠心面馆”拍摄挑战视频,试图以雕刻店主吴先生(化名)形象的叶雕作品换取一碗标价558元的特色面。 店主吴先生以“明码标价”为由拒绝交换,叶来香遂支付全款用餐,结账时另支付1元筷子费用。 视频发布后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质疑面馆定价虚高,抨击吴先生“只做有钱人生意”“不近人情”,甚至衍生出“收取筷子费是刻意刁难”等言论。 叶来香在视频评论区澄清:店主性格直率但为人友善,用餐后曾赠送饮料,未剪辑入视频,并强调“付费用餐天经地义”。 吴先生则声明面馆开业4年始终坚持明码标价,558元面品含黄鳝、基围虾、小鲍鱼等高端食材,定价基于厨艺价值和成本,且该面品日销稳定;涨价亦为控制客流,高峰期限流,老顾客回购率达80%。 双方确认此前已合作二十余名探店博主,本次事件系剧本演绎引发的意外舆情。 目前,面馆营业未受影响,但吴先生因网暴承受严重精神压力,而叶来香方暂未公开回复。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1、店主吴先生不构成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餐饮服务适用市场调节价,店主吴先生享有定价自主权,店主吴先生自述,吴先生面馆定价虽高,但所有食材均明码标价,公示558元面条含黄鳝、基围虾、小鲍鱼等高价食材,且日销稳定,食材品质、厨艺价值即自学厨艺提升菜品、限流目的即控制高峰客流均属合理价格考量因素,未虚构成本或品质。 网民质疑源于“558元面条”与普通面食的价差冲击,但法律不禁止高端差异化经营。若强制要求餐饮定价趋同,反而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的差异化竞争原则。 因此,店主吴先生如自述属实,则其定价权行使合规,舆情争议属消费观念冲突而非法律问题。 2、博主叶来香剧本设计与舆论失控是否构成对商家的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叶来香虽在评论区澄清“店主赠饮”“性格耿直”,但正片删除关键缓和情节(如赠饮、合作合意),突出拒收礼物、收取筷子费等冲突场景,客观上强化商家冷漠形象。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7条,内容生产者负有防范、抵制制作或发布一些炒作绯闻或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选择性呈现构成事实误导。 叶来香作为400万粉丝的资深创作者,应预见挑战失败、高价面的舆情风险。其未在视频中标明“合作拍摄”“节目效果”,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要件。 网暴直接诱因是网民过激行为,但视频误导性剪辑是舆论发酵的起点。自媒体内容引发连锁侵权时,创作者对“首次传播误导”或要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博主或存在过失侵权,不排除要需承担消除影响责任的可能。 3、网暴行为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等支持和协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本案中,网友们应当适当克制,在事情尚未明朗之前,切忌偏听偏信,对他人刻意言语攻击,一旦造成损害,将构成侵权。 同时,对于诽谤等行为,或涉嫌治安违法,除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拘留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影响较大,还将触及刑事法律。

0 阅读:73

评论列表

微笑

微笑

2
2025-06-24 13:55

明码标价,愿者上钩

令狐冲

令狐冲

1
2025-06-24 13:59

卖5800元一碗更好,有钱人的钱不是钱,只是数字而已

碧海潮生情自悠

碧海潮生情自悠

碧海潮生情自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