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走路时尿急,赶紧往路边的公共厕所跑,可他一到厕所傻眼了,坑位门竟然被

热木聊点事 2025-06-23 20:09:56

浙江,一男子走路时尿急,赶紧往路边的公共厕所跑,可他一到厕所傻眼了,坑位门竟然被密 码锁锁上了,他气得破口大骂,上厕所,还得知道密 码?这不是逗人玩吗?网友:遇到“三急”还得破解密 码,便 民设施不便 民,跟摆设有何两样?脚就是钥匙。

6月21日,法治进行时报道了一起案例,让群情激愤。

这天,一个叫德哥的泥瓦工,去出去干活时,突然尿急,他赶紧抬头到处寻找公厕。

还好,不远处一座公厕赫然在目,解了他的燃眉之急,他三步并做两步,朝公厕飞奔过去。

可到了公厕,他气的直跺脚,简直是哭笑不得,只见公厕的坑位门全部上了密码锁,他压根就打不开,也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

他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他虽然是个出苦力的,但知道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不能随地大小便的道理。

可在他内急之时,也有公厕能解决他的迫在眉睫,而他却被一把密码锁拒之门外,这怎能不让他火冒三丈。

德哥以为只有男厕所这样,不知道女厕啥情况,他壮着胆子,进了女厕想求证一下,其实他想,如果女厕没被锁,他就趁机方便一下。

如果万一被人误会,他就解释一下,反正总比尿裤子强吧,他方便完,还得赶着去工地干活。

没想到,德哥一看女厕,跟男厕一模一样,也是铁将军把门。

德哥真是气坏了,他怒拍视频,公之于众,质问这是为何?上厕所本来就急,谁还有那闲工夫破解密码?别说没时间没能力,就是破解出来,打开了门,也尿裤兜子了。

锁门是为了啥?不让居民用,逃避打扫?那还建公厕干嘛?这不就成了摆设吗?真是岂有此理。

有人调侃,人家上锁,就意味着叫你们直接拉在门口。又一次刷新了认知!到底是发达城市,上个厕所得先破解一个密码,全民开启人工智能时代!

好多地方的厕所都是常年锁门,门上贴着:正在维修,谢绝使用。

有人一针见血,有没有可能就是节约人力,本来要两个清洁工,这样锁起来,一个清洁工都不用,随便挂两个名,拿工资进自己口袋?

如果公厕都上锁了,那不得还要学个开锁技能,不然出门在外,真的着急咋办?这种情况唯一的解锁密码,就是直接在门口脱裤子蹲下来排毒。那就在门口拉呗!反正他们也会收拾!这样不就是为了能偷懒吗!

像这种东西就应该拿个铁锤,要不榔头去把它砸掉,看它密码结实还是榔头结实,这叫什么事情?这办的是什么事情?真不知道,垃圾桶不让扔垃圾,厕所不让上厕,这底是哪个人想出来的?

还有人认为,这个95%的可能性是外包保洁公司的保洁员私下所为,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联系相关部门后保洁大妈骂骂咧咧的赶过来了,如果查实,这个应该重罚相关保洁公司和个人还要重罚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城市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开放。

公共厕所作为基础便民设施,管理部门负有开放、维护和清洁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公厕坑位被密码锁封闭致无法使用,直接违反“保持开放”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市民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如果因锁闭公厕导致居民权益受损,如随地如厕被处罚,可主张相关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厕所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公民享有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权。管理单位以密码锁限制使用,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合理使用权,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妨害。

市民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管理单位排除妨碍,拆除密码锁、恢复公厕正常使用。

如果因紧急情况下无法如厕导致直接损害,如健康问题,可索赔侵权损失。

部分公厕锁闭可能是为降低维护成本或逃避清洁责任,但此举违法且违背公厕“便民”本质。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管理单位拒不履行开放职责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罚款。

如果为防破坏需设置密码,应通过显著标识公示密码,如贴在公厕外墙,而非完全封闭。

公厕管理部门锁闭坑位的行为,同时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与《民法典》第117条,构成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双重责任。

建议通过投诉与司法途径双重监督,强制恢复公厕开放,并追究相关人员失职责任,真正实现“便民用”而非“摆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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