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花6000买了部手机,用了7天,就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卖家觉得不对劲,一查发现,男子从2017年起,至今在他家产生210起售后单,经常买完用一段时间就退。卖家这次学聪明了,直接拒绝退款,结果被男子反手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法院判了。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更多优质的内容,感谢您的支持! 李某和商家之间的退货纠纷,表面看只是一个消费者因手机出现划痕而被拒绝退货的普通事件,实则背后却隐藏着一场关于诚信与权利边界的较量。事情起因于李某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七天,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退货申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确实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这项权利是有前提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不得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 商家在收到退货请求后,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发现手机虽未出现硬件故障,但机身已有轻微划痕,显然使用过。这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依据。在商家的视角中,这并非“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使用之后产生的磨损。 焦点也由此聚焦在“完好性”上:轻微划痕是否构成“不完好”?是否足以否定“无理由退货”的合法性?在法律适用上,这种模糊地带并不少见,而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往往也容易在此发生争执。 然而,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商家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李某在该平台的消费历史颇为“丰富”。自2017年起,李某共发起了210起售后申请,其中相当一部分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操作,甚至有部分最初申报为“质量问题”,后又主动更改为“无理由退货”。这一发现使得李某的行为从“个别争议”转变为“系统性套利”的嫌疑。 按正常消费者的使用频率和售后需求来看,这种高频退货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其模式之规范、执行之频繁,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是否是在刻意“利用规则谋取利益”。 面对这一行为模式,法律虽未明令禁止个人多次退货,但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即使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可以脱离社会公序良俗,更不能利用规则漏洞为个人牟利。 李某虽然操作形式上未明显违规,但在动机、频率、行为轨迹上,已经形成了对平台规则的系统性“套用”乃至“滥用”。这不仅增加了平台和商家的运营成本,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最终伤害的,是整个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信任基础。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手机进行了检测,确认手机功能完好,未发现任何质量缺陷。划痕虽属实,但也不能排除人为因素。结合李某以往的高频退货行为,法院最终判定其行为属于不诚信使用退货权的典型案例,认定其不再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法定保护,驳回其退货退款请求,支持商家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不仅仅是一起消费纠纷的终结,更是一种司法信号的释放——权利并非无条件、无限度的庇护。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的退货保护机制,是为了让消费者有充分的体验期、决策期,但这个机制从来不是“免费试用”甚至“蹭用蹭退”的灰色手段。法律保护的是诚实维权者,而非钻营规则者。 这个事件之所以值得被关注,在于它打破了人们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惯性认知。 很多人以为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退货,就理所当然能退款,哪怕用过、拆封了也无所谓。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从未纵容无诚信的行为,更不会对恶意利用者网开一面。李某的案例让我们看到,当一项权利被重复滥用、乃至形成惯性操作时,它就不再是被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而是一种扰乱秩序的非正当手段。 现实中也不乏类似的灰色行为——有人买衣服拍照后退货,有人购买大件使用几天后以“不喜欢”为由要求退款,甚至有人以“凑单再退货”的方式获得平台优惠。这些表面看似无害,但积少成多后,对商家和平台的影响极其深远。一方面会推高整体运营成本,最终转嫁给所有消费者;另一方面也会损害诚实消费者的体验与权益。当所有人都在钻规则的空子时,真正守规则的人将无路可走。 (文中都是化名) 信源:环球网 2025-6-20
北京,男子花6000买了部手机,用了7天,就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卖家觉得
动漫猫声控
2025-06-22 14:49:48
0
阅读: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