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一男子在家私设生猪屠宰的"黑作坊",多年来无证屠宰生猪超150万元,未

阅微札纪社 2025-06-22 12:56:36

甘肃定西,一男子在家私设生猪屠宰的"黑作坊",多年来无证屠宰生猪超150万元,未检疫猪肉直供自家肉店!更帮邻居宰猪近500头收取"屠宰费"。执法部门查获时,13头活猪正在待宰。案发后,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庭审中,男子以县政府没建屠宰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2025年6月20日报道一起因无证屠宰生猪经营的非法经营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6月的一个深夜,村民魏某(化名)的农家小院传出阵阵猪嚎。在未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魏某私自搭建屠宰场,收购生猪进行宰杀。   三年间,即2021年6月-2024年10月,他从供应商郭某(化名)、曹某(化名)处购入价值156万元的生猪,除被查获的11头待宰生猪外,其余价值153万元的生猪均被屠宰。这些未经任何检疫的猪肉,被直接运至魏某经营的鲜肉店销售给周边居民。   更隐蔽的是,魏某还接受同村养殖户孟某(化名)的委托,为其屠宰495头生猪,价值76万元,收取屠宰费3.6万元。   直至2024年10月执法部门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未检疫生猪13头,这条"地下屠宰链"才被斩断。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魏某非法经营总额达23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魏某承认无证经营事实,但辩称"为维持生计",且当地没有设置定点屠宰场,没办法才私设,希望从轻处罚。同时,对经营数额提出部分异议。   对此,有网友认为,站着说话不腰疼!全县没正规屠宰场,大家不吃肉吗?魏某起码让乡亲买到便宜肉,该反思的是三年建不成屠宰场的问题!   也有网友说,后背发凉!我家常买街边‘土猪肉’,现在怀疑吃过不少未检疫肉…罚款3.7万还不够黑心商人一月利润,犯罪成本太低!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魏某无证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魏某作为个人,私自设置生猪屠宰的黑作坊,违反了该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而结合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魏某除了私设屠宰场外,还将屠宰的猪肉放置自己经营的肉店售卖,且该等猪肉均未经过检疫,且金额超出了法定追诉标准,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魏某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庭审中,检察院对魏某的经营数额指控为232万元,包括自营153万、代宰生猪货值76万、代宰费3.6万。但魏某对该金额有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查。   检察院之所以控诉232万元,是因为其采用“参与经济总量”标准,将经手生猪全部价值纳入,此计算方式在走私、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常见。   但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的数额应当以直接获利关联的标准。   理由是,代宰行为中,魏某未取得生猪所有权,未支配销售利润,仅提供加工服务,故代宰生猪的76万元属于孟某的经营额,与魏某非法经营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证据显示,郭某、曹某销售凭证仅能证明向孟某供货,无法直接关联魏某,孟某支付代宰费记录与生猪货值无比例对应关系,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避免数额认定扩大化。   因此,法院仅认定魏某实际控制的资金,即自营销售额和代宰费,合计157万元。   3、魏某的量刑是否应考虑当地屠宰场建设滞后的客观因素?   法院认为,传统刑法理论中,政府公共服务缺失不直接否定行为人罪责,如不能因公交不足认定无证营运无罪。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屠宰场缺失导致合法屠宰途径实质不存在,魏某行为具有一定“被迫性”。   该因素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相关,当合法渠道长期缺位时,行为人可能产生“法不责众”错误认知。   基于此,法院将“渭源县定点屠宰场建设滞后”作为缓刑考量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魏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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