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北京,男子带着女友住酒店,洗漱完在清洁员给的洗漱包里发现一个小白板,出于好奇拿起来看了看,结果发现上面沾满血,竟然是一个用过的HIV检测盒。
男子慌了,当晚便带着女友紧急就医。医生告诉男子及其女友检测盒上有微弱检测线,有被感染的风险,建议男子及其女友服药观察3个月并定期检查。
男子崩溃不已,又担心万一感染上了,更是花钱、遭罪,便向酒店讨说法。
对此,酒店已经垫付了男子及其女友的医疗费并免除了房费,同时还表示愿意拿出3000元补偿男子及其女友。
虽然如此,男子不能接受,希望酒店能够给自己一个更加负责任的处理方案。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
目前,涉事酒店店长称,目前证据链不完整,酒店给客人的洗漱用品都是密封的,只是装洗漱用品的袋子是打开的。
当地官方也已经介入调查。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将用过且还有微弱检测线的HIV检测盒放到洗漱包里不仅太缺德了!而且已经违法!导致他人感染的还会构成犯罪!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液中的DNA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既然检测盒上存在血迹且该事发生在酒店内,大概率是其他房客所为,想要找到肇事者应该不是太难。
其次,男子与女友入住酒店与酒店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男子及其女友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涉案检测盒出现在酒店的洗漱包内,酒店却没有发现,说明酒店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男子及其女友依法可以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发生这样的事情,单就精神上的恐惧、损失就不止几千元,涉事酒店仅仅免除男子及其女友房费、垫付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并给予男子及其女友3000元补偿就想一揽子解决此事,对受害男子及其女友来说,确实有些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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