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把违规焚烧的草木灰,竟点燃夺命血案!一农民男子在禁火区烧荒,村支书大姐骑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9 15:37:19

湖南,一把违规焚烧的草木灰,竟点燃夺命血案!一农民男子在禁火区烧荒,村支书大姐骑电动摩托车巡逻发现后,停车劝阻遭拒。当她举起手机取证警告时,男子突然抡起锄头猛砸其头部,连击数下致其摔入路边稻田。逃亡数小时后,王某深夜高喊“我要投案”返家,却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法院揭穿其表演式投案:公安早已布控,所谓自首实为脱罪伎俩!最高法最终裁定,王某故意杀人手段残暴、针对履职公职人员、毫无悔意,依法注射死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一个初秋的午后(2023年9月2日16时30分许),阳光炙烤着湖南省永州市某村庄的田野。王某(化名,男,53岁,小学文化,农民)在自家田地违规焚烧草木灰,浓烟滚滚,而这片区域正是政府划定的禁火区,违规行为极易引发山火。 正当王某埋头劳作时,村党组织书记陈大姐(化名,女,53岁)骑电动摩托车巡逻至此。她身着朴素的工作服,停车后快步上前劝阻,声音坚定却透着疲惫:“老王,这地方不能烧火,太危险了,赶紧灭了吧!” 王某抬头瞪了她一眼,粗暴地拒绝道:“我自家的事,你少管!” 陈大姐见劝说无效,便掏出手机拍摄现场,试图留下证据。 她严肃警告:“你再不停手,我就报给执法部门了!”这句话激怒了王某,他顿感陈大姐“不讲情面”,怒火中烧。 突然,他抓起手边的锄头,猛地朝陈大姐头部砸去。陈大姐猝不及防,踉跄跌入路边稻田,泥水溅起。 王某仍不解恨,像被恶魔附身一般,连续挥舞锄头,狠狠击打她的头部数下,直至她一动不动。鲜血染红了稻田水,王某这才仓皇逃离现场,留下陈大姐在血泊中奄奄一息——她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次日深夜23时许,王某悄悄返回村中,边走边高喊“我要投案!”,试图制造自首假象。 但公安人员早已蹲守在其家附近,迅速将他抓获。 经调查,王某的焚烧行为违反当地防火规定,而陈大姐的劝阻是履行村干部职责,却不幸遇害。 案发后,王某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历经一审和二审,判决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经最高院核准,下达执行命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9日将王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案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喊投案却被认定‘假自首’冤吗?逃亡数小时早够自首十次!警察都蹲家门口了才演戏,把大家当傻子呢? 有网友说,最痛心的是基层工作者安全谁来保障?陈大姐尽忠职守却倒在田埂上,该给一线工作者配执法记录仪和防暴装备了。 也有网友说,烧荒屡禁不止背后是处理困境,但任何理由都不是暴力借口!此案警示:环保执法需刚柔并济,可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替代焚烧。 那么,从法律角度,王某为何会被判处死刑? 首先,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关键是骑持锄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性质认定,王某辩称行为系“被激怒后的冲动”,试图主张激情犯罪减轻罪责,但法院未予采纳。 一方面,王某在被害人首次劝阻时仅口头拒绝,矛盾尚未激化;但当被害人拍摄取证并警告移交执法时,王某突然持锄头攻击其要害部位(头部),且在被害人跌入稻田丧失反抗能力后仍连续击打。这一行为模式表明其杀人意图具有递进性和坚决性,远超临时起意的激情伤害。 另一方面,锄头作为重型农具,击打头部极易致命系生活常识。王某作为常年务农者,对此应有明确认知。其选择头部作为唯一攻击目标,且反复击打直至被害人不动,客观行为与追求死亡结果具有高度关联性,符合直接故意的“明知且希望”特征。 而激情犯罪要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如侮辱、暴力挑衅),但本案中被害人仅依法履职(劝阻违规焚烧、拍摄取证),行为完全正当。王某因个人违规行为被制止即产生杀意,不满足激情犯罪的起因要件。 其次,王某辩称有投案自首行为,但其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自首,需严格依据《刑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 自首要求“犯罪后主动投案,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在王某家中蹲守,表明侦查机关已锁定其犯罪嫌疑并布控。王某在完全监控下返回,实质是被动归案,所谓“投案意思表示”仅是规避法律制裁的表演,不符合“主动性”核心要件。 自首成立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王某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虽未披露,但即便其后期认罪,因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前提,亦不能成立完整自首。 最后,即便王某构成自首,但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事由,并非必须从轻或减轻事由,而且,王某在本案中多次用锄头猛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且侵害对象系正常履职人员,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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