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2岁大爷雨天公园遛狗,如厕后为省2分钟踩绿地抄近路,竟在湿滑斜坡摔致二级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9 14:03:56

北京,72岁大爷雨天公园遛狗,如厕后为省2分钟踩绿地抄近路,竟在湿滑斜坡摔致二级伤残!事后,大爷认为摔得冤,公园在小路存在多年却不立警示牌问题,怒告公园索赔。庭审中,法院查明公园确有放任隐患小路多年未修复警示情况,但公园喊冤:"绿地本就不该踩!"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9月9日清晨,72岁的闫大爷(化名)携宠物犬至北京市某开放式绿地公园散步。 出门时天色阴沉,闫某随身携带雨伞。不久后降雨渐强,闫某撑伞沿公园步道向出口行走,途中突感内急,遂折返至公园公共厕所。 如厕完毕返回时,雨势加剧,步道积水明显。为节省时间,闫某放弃正规步道,选择从厕所后方一片被长期踩踏形成的泥泞小径穿越绿地抄近路。 该小径位于斜坡绿地,地表裸露泥土与杂草混杂,雨后湿滑泥泞。 闫某行走时因年老腿脚不便,加之路面湿滑,数次踉跄后终失足滑倒。因雨天无人经过,闫某倒地后无法起身,直至昏迷才被路人发现送医。 经司法鉴定,其腰椎严重损伤构成二级伤残,住院治疗耗费数万元。 闫某认为公园未对该小径设置警示标识或修复绿地,管理失职导致其摔伤,遂起诉公园管理处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6900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公园管理处是否应对踩踏形成的小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源于管理人对场所的“控制力”及公众的“合理信赖”。开放式公园虽未设置物理边界,但公园管理处通过日常维护、规则公示等行为,事实上行使着管理职能。 尽管案发小路非公园设计通道,但长期存在且被多人踩踏使用,公园作为管理者明知该情况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如设置护栏、警示牌或恢复植被),客观上默许了小路的使用,形成事实上的通行区域,管理人的默许行为已使公众产生“此路可用”的合理信赖。 本案中,公园辩称“无法完全杜绝违规”虽具事实基础,但法律要求的是“合理努力”而非绝对管控。尤其该区域为斜坡地形,雨天湿滑风险显著,设置简易警示牌(成本不足百元)或定期填平踩踏坑洼等低成本的干预措施即可显著降低风险,公园的完全不作为构成义务违反。 2、闫某抄近路穿越绿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闫某虽知草地湿滑,但摔倒的直接原因是隐蔽的斜坡地质缺陷,勘验发现表层泥土下为光滑岩层,该风险超出其可预见范围,故不构成自甘风险。 同时,闫某作为常客,对绿地禁令及雨后路滑的认知程度高于普通游客,正规步道与小路仅差2分钟路程,便利性需求不具紧迫性。 而闫某虽年长腿脚不便,但正因如此更应规避风险,此点反而加重其注意义务。 因此,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公园有责任,也可以据此抗辩减轻部分责任。 3、公园未设置警示标识或修复绿地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一般运用“条件概率”分析管理疏失与损害发生的关联性。 若公园设置警示牌,闫某选择正规步道的概率将可能大于70%。若公园修复斜坡植被, 即使行走摔倒致残概率也会比较低。而实际公园零作为,损害发生概率会增大。 法院综合各项因素,认定公园承担10%责任,隐含对“概率贡献度”的量化评估,公园的不作为将损害发生概率提升了约30个百分点,但闫某主动进入危险区域仍是损害发生的基础条件(占90%概率权重)。这一划分既体现过错程度与因果力匹配,也避免“违规者获益”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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