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已婚女子为22岁男主播疯狂打赏,每月打赏少则3万多元,多则100多万元,短

闻花听叶 2025-06-19 11:03:37

43岁已婚女子为22岁男主播疯狂打赏,每月打赏少则3万多元,多则100多万元,短短8个月打赏超过700万元。女子丈夫发现后,奔溃要求男主播返还,未果后,以妻子被男主播诱导,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男主播告上法庭。 结果最终一分钱没有要回来也就罢了,还搭进去了6万元的诉讼费。 法院为何判决女子丈夫败诉?女子丈夫又该如何维权? 1、法院为何判决女子丈夫败诉? 我们都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0条第1款更是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1060条第2款还规定了,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谓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且因信赖该法律关系而进行了交易或行为的第三方。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已经完成了登记或交付,那么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具体到本案,拿直播打赏这件来说,如果直播打赏行为属于单纯的赠予行为,夫妻一方直接打赏主播的,如果数额较大,另一方当然可以向主播索回。 但是可惜的是,直播平台使用虚拟道具打赏,从而获得精神满足,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同时,消费者在平台注册充值打赏,其实与网络平台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主播并非直接的收款对象,拿的也是平台给予的报酬,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女子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2、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哪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索回?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线下打赏主播,数额较大,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不正当关系,另一方可以依法索回。 同时,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通过平台线上打赏主播,但是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亦可要求平台返还。 3、那像本案这样,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女子的丈夫是不是只能认栽?又该如何维权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常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女子的丈夫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证据要求平台、男主播返还,并不是只能认栽。 如果不能原谅女子,在与女子离婚时,是可以依法要求女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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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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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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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30

虽说不该,但是男人不知道自己老婆什么样子,就把全部钱财给老婆管,也算合该

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