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持刀闯入亲戚卧室企图强奸,法院这样判!
2024年4月14日晚,云南省永胜县,被告人梅某酒后起歹念,持刀闯入亲戚余某的卧室,企图实施强奸。
梅某与余某是亲戚关系,双方都居住在永胜县。4月14日晚23时许,梅某酒后产生了奸淫余某的歹念。他戴上头灯,来到余某家中,并从余某家坎沿处捡起一把平头水果刀,推开余某卧室的门,来到余某的床边。余某被惊醒后,惊恐地呼救并求饶。梅某掐住余某的脖子,并出示水果刀示意余某不许出声。在反抗过程中,余某认出了梅某,哀求他放过自己。最终,梅某在余某的哀求下自动离开了余某的家。
当晚,余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当晚就将梅某抓获。梅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没有戴头套,只是戴了头灯,也没有掐余某的脖子,只是推了她一下。然而,现场的证据和余某的陈述都证实了梅某的暴力行为。
经调查,梅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庭审过程中,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但对部分细节提出了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梅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虽然梅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但其深夜持刀闯入被害人卧室并实施威胁,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社会影响恶劣,只应减轻处罚。梅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梅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梅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黑色头灯一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头套一个发还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