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因与前妻存在纠纷,为了能找到前妻,男子冒充快递员给前妻的闺蜜打电话。确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5 15:16:50

天津,男子因与前妻存在纠纷,为了能找到前妻,男子冒充快递员给前妻的闺蜜打电话。确定前妻的闺蜜在家后,手持水果刀强行闯进出租房中,逼迫对方联系前妻。被拒绝后,男子将对方推倒,并威胁对方。结果悲剧了,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犯罪事实提起上诉,二审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前妻孙某离婚后,两人依旧存在纠纷。李某想找到孙某进行协商,可孙某一直避而不见。 为了能找到孙某,李某想到了孙某的闺蜜曲某。李某先是冒充快递员给曲某打电话,确定曲某在家后,李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曲某家门口。 李某趁着曲某开门的机会,强行闯进了曲某的家中。李某先是扬了扬手中的水果刀,威胁曲某给孙某打电话。 遭到曲某的拒绝后,李某恼羞成怒,一把将曲某推倒在床上,并用刀尖指着曲某的胸口,给曲某造成很大的恐慌。 曲某趁着李某放松警惕时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当场抓获。 通过对曲某的询问,以及现场的调查,公安机关确定李某的犯罪事实,将李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现场调查以及被告人李某、被害人曲某的供述,基本能够确定李某的犯罪事实。 不过对于李某的定性,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手持刀具威胁曲某,行为性质恶劣,不过由于事发地点为曲某的家中,并不属于公共场所,亦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未经曲某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应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李某犯罪性质以及恶劣程度,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李某与曲某相识,李某来到曲某家中时,是曲某同意给开门的,并非李某强行闯入。 第二,李某承认携带了水果刀,不过否认曾用水果刀威胁曲某。 第三,李某与曲某没有个人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李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曲某的动机。原审仅凭被告的口供就给李某定罪,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综上,李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该认定为无罪。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审对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法院审理时查明,由于李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 二审认为,关于李某提出原判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结合李某侵入住宅的事实、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被害人曲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关于李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故量刑并无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0 阅读:51

猜你喜欢

有意义的生活

有意义的生活

有意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