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一老人雨天打伞在一绿地公园外遛狗,后因内急,进入公园上厕所。结果,在出来时不慎滑倒受伤。事后,老人将公园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6900元。虽然公园辩称自身是开放式公园,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园承担10%的责任。 原来之所以判公园承担10%的责任是因为法院发现,该绿地公园虽然是开放式公园,但是绿地具有一定坡度,卫生间是一个简易的卫生间,通往卫生间的小路是一条行人长期脚踏踩出的小路。而老人正是在这条小路上摔倒。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园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草地上明显出现行人脚踏小路,且该小路通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简易卫生间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维护绿地、发出警示提醒,从而影响了老人的选择判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摔倒受伤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考虑到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能够判断雨天打着雨伞在草地上行走的危险性,且年龄较大,对自身摔倒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才这么判。 对此,不少网友并不买账,有网友表示,老人是自己不注意摔倒受伤的,与公园无关,公园太无辜了,应该无责! 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判决看似保护了弱者,但实际上可能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 从法律上来讲,经营者确实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从而造成不公。 那合理限度的范围有多大?又该如何判断? 一般而言,针对本案这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往往从经营者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 如果,经营者主观上应当合理预见设施会对具有近邻性的潜在受害人带来危险,客观上也能够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却未采取防免措施,且该不作为对损害结果发生了作用力,即可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涉事公园承担10%的责任已经是对涉事公园“从宽处理”。 这也再次督促广大经营者朋友,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冤不冤?”北京,一老人雨天打伞在一绿地公园外遛狗,后因内急,进入公园上厕所。结
闻花听叶
2025-06-15 10: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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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05
这种人便秘了都会去告厕所
流星蝴蝶云
无限扩大义务,只会令道德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