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80岁老太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被困,她害怕极了,赶紧去摁求救电话

清歌畅 2025-06-15 02:43:04

江苏苏州,80岁老太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被困,她害怕极了,赶紧去摁求救电话,没想到电梯内的监控和求救电话均已失灵,老太更慌张,拼命地拍打电梯门呼救,幸运的是,邻居听见后联系物业将门打开,可电梯与楼层地面存在约30公分的高度差,老太出来时摔倒致骨折,向物业索要赔偿被拒后把物业告上法庭,法院:物业重大过错,赔偿7万! 6月12日荔枝新闻报道,80岁姚老太被困电梯内,物业疏忽管理造成老太摔倒骨折,遭索赔。 姚老太虽年过80,可她身体硬朗,精气神十足,她平日里帮着儿子卖菜做饭打理家务后,就喜欢在小区里散散步,和邻居们聊聊天,晚年生活轻松又愉快! 这日,她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菜市场买些新鲜的蔬菜。于是,她穿戴整洁就出门上了电梯。 然而,命运却在这个看似平常的瞬间,给她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电梯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剧烈地晃动了一下,紧接着便停止了运行。 姚老太哪里经历过这样的事啊,她被吓得瑟瑟发抖,这电梯内只有她一个人,这可咋办啊? 她曾听儿子说过,万一碰到电梯出现故障被困,就赶紧摁电梯内的紧急呼叫按钮,向物业求救。 姚老太调整了下慌乱的情绪,颤抖着手去摁求救电话,可那按钮却像哑了一样,没有任何反应。 她又看向监控摄像头,希望能有人通过监控发现她的困境,可摄像头也仿佛失去了生命,静静地悬挂在那里,没有一丝动静。 姚老太失望了,看来这些设备都坏了,失灵了!她从心里怒骂着:这是什么物业,怎么管理的,我咋怎么办啊? 她更加害怕,困在这狭小的空间里,没人发现太危险了,她越恐惧越慌张越不知所措。 她有一种濒临死亡的恐惧,于是,她开始拼命地拍打电梯门,并使尽全身力量呼喊救命!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姚老太的体力在逐渐消耗,恐惧也在一点点侵蚀着她的内心。 就在她几乎绝望的时候,邻居来乘坐电梯,听到了她在电梯门里拍打和求救的声音,立刻联系了物业。 物业人员这才匆匆赶来。经过一番紧张的救援,电梯门终于被打开了。 而此时的姚老太已精疲力尽,但看到门开了,她有种绝处逢生的感觉,想迫切地逃离此处。 然而,她未注意到电梯并未归位,与楼层地面之间存在着约30公分的高度差。 她腿脚无力两眼昏花,又急着往外走,往出走时被绊了一个踉跄,重重地摔倒在地,一阵剧痛从腿部传来,可怜的老人的腿被摔骨折了! 姚老太被紧急送往了医院救治,躺在病床上的她,心中充满了委屈和愤怒。 她不明白,为什么电梯的监控和求救电话会同时失灵,为什么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个问题? 自己80多岁遭此痛苦,要很久都不能自理、不能行走,都源于物业的不尽责,她无法接受这样的变故。 随后,姚老太的家人向物业公司索要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7万元。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后,及时处理故障,尽到了紧急救援的义务,姚老太是自己走路不慎摔倒,与他们无关,拒绝赔偿。 姚老太家人愤怒地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电梯、电梯内监控及求救电话失灵,都缘于物业的管理与维修不及时,发生事故物业应付主要责任,应予以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案中,物业对电梯负有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包括保证电梯内监控、求救电话正常运行等,但物业未履行此义务,导致姚老太被困电梯时无法正常求救。 物业公司没有有效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存在重大过错。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姚老太受伤,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事件中,姚老太虽走出电梯时摔倒,但电梯与楼层地面存在约30公分高度差是电梯故障后产生,姚老太无法预见。 且姚老太已80多岁,被困电梯近40分钟,在极度恐惧与紧张的情况下,应激反应能力较弱属于人之常情,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所以不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需对姚老太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存在严重疏忽,导致电梯监控和求救电话失灵,且未能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对姚老太因电梯故障导致的骨折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姚老太7万余元。 姚老太还算清醒,知道去摁求救电话,可没想到“救命稻草”却因物业疏于检修沦为摆设,如若不被邻居发现,后果会比她摔骨折更严重!更是不堪设想! 您觉得物业该不该赔偿这7万元? 信源:荔枝新闻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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