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大风新闻等) 据大风新闻报道,2001年3月20日凌晨,贵州某钢铁厂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4 19:47:24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等) 据大风新闻报道,2001年3月20日凌晨,贵州某钢铁厂车间主任李某某(化名)报案称其30岁的妻子谢某(化名)及3岁儿子离奇失踪。 然而,李某某却被逮捕,并被检方指控。 检方指控李某某因不满妻子冷待,酒后掐死谢某,并捂死惊醒的儿子,随后联系孟某共同分尸。 孟某被控用背篓分次转移尸块至钢厂高炉焚化。案发现场未发现尸体,分尸工具(菜刀)未检出任何血迹。 2004年10月:省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缓,孟某以包庇罪获刑8年。 2016年5月:省高院决定再审,2020年9月开庭后认为原审物证鉴定矛盾,发回重审。 2023年9月:重审一审维持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死缓)。 2025年6月10日-12日:贵州省高院再审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庭审中,有多个新证据争议: 一是,血迹与物证矛盾: 现场发现多处喷溅血迹(纸箱侧面、墙裙瓷砖、卫生间拖把、藏尸室门后)及四枚血指纹,但未检测到李某某的血迹或指纹。 分尸所用菜刀未卷刃且无血迹,与分尸指控不符。 二是,作案动机存疑: 案发前李某某与妻子关系已缓和,而与孟某因情感纠纷交恶。孟某曾持刀威胁李某某并诬告其强奸,双方“势同水火”。 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检举孟某,不符合共同犯罪心理逻辑。 三是,第三人作案可能性: 孟某案发时任职钢厂锅炉房,抛尸现场(高炉)为其日常工作区域,熟悉环境且无门禁。 目击者称案发夜见孟某手提“刀或棍状物”往返现场,但未获警方深入调查。 四是,血迹鉴定争议: 李某某申诉要求对现场血迹(尤其是纸箱、瓷砖喷溅形态)及血指纹重新鉴定,主张其可锁定真凶,但过去23年未获充分重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1、李某某与孟某供述存在矛盾且无客观证据佐证,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现场提取的多处喷溅血迹及四枚血指纹,虽证实谢某遇害时存在激烈反抗,但无一与李某某关联。喷溅血迹的分布规律本可还原作案体位、加害人数等关键事实,但原始鉴定未分析血迹形成机理,导致无法锁定行为实施者。 分尸工具(菜刀)无卷刃、无血迹的异常状态,与分尸行为的物理特性严重不符。分尸必然产生骨屑残留、刃口损伤及大量血迹,但物证缺失直接削弱指控的客观基础。 李某某与孟某的供述存在“先供后翻”“相互矛盾”等特点,且无客观证据补强。例如:分尸过程无目击证人,抛尸所用“背篓”未提取到生物痕迹;高炉焚尸未发现骨殖残留,缺乏焚尸直接证据。 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检举孟某的行为,违背共同犯罪心理逻辑。若二人合谋,李某某更可能伪造失踪假象而非主动暴露犯罪现场。 辩方证据显示,案发前李某某与妻子关系缓和,而与孟某因情感纠纷彻底恶化:孟某多次持刀威胁、诬告犯罪,双方已无合作基础。检方指控“为情人杀妻”的动机缺乏情感演变支撑。 心理学视角下,“激情杀人”伴随情绪失控特征,但本案分尸、抛尸环节体现高度组织性,与动机指控存在行为模式冲突。 同时,3岁幼子本无反抗能力,杀害幼儿的行为既未消除犯罪风险,亦不符合“灭口”逻辑。 3、孟某的作案便利性、目击证言及其与李某某交恶事实,是否指向合理怀疑? 本案中,抛尸地在炼铁厂高炉,系孟某日常工作区,其对监控盲区、作业时间、人员流动的熟悉程度远超外人。开放式环境使其可自由出入,而无需李某某协助。 目击者所见“手提刀状物”的线索若属实,结合孟某与李某某交恶背景,其存在单独作案后嫁祸的合理可能。 案发后警方迅速锁定李某某,对孟某仅以“包庇罪”追责,未深入调查其行动轨迹、生物痕迹,如血指纹匹配。血迹鉴定若早进行,或可通过喷溅角度、血量等推断加害者身高、行为习惯,但原始侦查未充分挖掘物证价值。 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二审阶段,让我们一起静待结果,相信法律。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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