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赵先生和吕女士从同事变夫妻,婚后住女方家。孩子出生后赵先生觉不被尊重常发脾气,孩子一岁时吕女士起诉离婚,孩子归她,赵先生每月付 1200 元抚养费。四年间赵先生只见孩子一次,找记者帮忙后协商探视时间。此事中赵先生若多体谅,婚姻或许不会如此,婚姻需互相尊重。
据6月14日,大参考报道:有这么一对夫妻,赵先生和吕女士,他俩之前是同事。在工作的日子里,两人慢慢熟悉起来,一来二去就擦出了爱情的火花,最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住在吕女士家里。
一开始,小两口的日子过得还挺甜蜜的。每天一起上班下班,回到家一起做饭、聊天,那叫一个温馨。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孩子的出生,家里的氛围逐渐发生了变化。
赵先生心里开始有些不是滋味儿了,他觉得在女方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点地位都没有。家里有啥事儿,吕女士的家人都不跟他商量,这让他心里憋屈得很。
时间一长,赵先生就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了,经常冲着吕女士发火。吕女士也觉得委屈,她心里想着:我嫁给你,又没占你家房子,凭啥天天受你的气。
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越来越频繁。孩子一岁的时候,吕女士实在是忍受不了这种日子了,一气之下起诉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孩子归吕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需要支付 1200 元的抚养费。从那以后,赵先生和吕女士就各过各的了。
可是,这四年里,赵先生只见了孩子一次。孩子都跟他生疏了,见面的时候都不怎么理他。
赵先生心里那叫一个难受,他开始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觉得自己当初要是能多体谅吕女士一些,也不至于把婚姻过成这个样子。
于是,赵先生找到了记者,希望记者能帮他跟吕女士协商一下探视孩子的时间。
记者了解情况后,就帮忙联系了吕女士。经过一番沟通和协商,两人终于达成了协议,约定好了探视时间。这事总算是有了个结果,赵先生心里也稍微好受了一些。
1,赵先生和吕女士从同事发展为夫妻,这本是一段美好的缘分。然而,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没有做到互相尊重和理解。
赵先生觉得自己在女方家没有地位,心里憋屈就发脾气,这种行为是不理智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赵先生的行为显然没有做到互相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2,吕女士在孩子一岁时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吕女士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孩子当时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所以,判决孩子归吕女士抚养是合理合法的。
3,赵先生每月需要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赵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是他应尽的责任。
4,赵先生四年只见了孩子一次,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赵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吕女士有协助的义务。赵先生通过找记者协商,最终和吕女士达成了探视时间的协议,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在婚姻中没有做到互相尊重,导致婚姻破裂,这是他需要反思的地方。
而在离婚后,他积极争取探视孩子的权利,这是值得肯定的。
吕女士在离婚后,虽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但也有协助赵先生探视孩子的义务。
此次两人通过协商达成探视协议,既维护了赵先生的探视权,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需要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在离婚后,双方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参考 202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