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对李玉前杀妻灭子案的议论,众网友有化身福尔摩斯分析案情的,有一本正经讨论法与情的,我又要冷笑了。 大道至简,与其过了二十多年还去分析什么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之类的,还不如按照获利原则,想想如果李玉前是冤枉的,那么谁是获利者?当然是那个姓孟的情妇,那谁能帮助她获利,自然是当时的办案者及其上级。想要知道,很简单,悄悄的打听当时的知情者,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我估计当地的司法界心中有数,大家只是因种种原因无法言说,只好共同演一出司法大戏,还李玉前一个迟来的公道。某大胆推测,二审结果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28岁女子连环敲诈,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要二十万不给就告你强奸警方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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