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许女士住酒店时,凌晨4点遭黑衣男闯入,吓得尖叫。男子称走错房,酒店态度差。记者介入发现门锁有问题,男子诚恳道歉许女士接受。这事酒店门锁隐患大,住客也需注意挂门链,双方都有责任。
据大参考报道:安阳的许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个酒店还能遭遇这么惊悚的事。
那天晚上,许女士像往常一样在酒店房间里休息,忙碌了一天的她很快就进入了梦乡。然而,凌晨 4 点,被一阵异样的动静打破。
许女士睡得迷迷糊糊的,突然感觉好像有人进了房间。她猛地睁开眼睛,这一看可不得了,只见一个陌生的黑衣男子站在卫生间门口,正一脸茫然地看着她。
许女士被吓得瞬间睡意全无,发出了尖锐的叫声。那叫声在寂静的凌晨显得格外刺耳,黑衣男子似乎也被这叫声吓了一跳,随后慢悠悠地说了句走错房间了,便转身离开了。
许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好好地住在酒店里,怎么会有陌生男子闯进来呢?
于是,她立刻找到酒店工作人员,想要讨个说法。
然而,酒店的态度却让她十分心寒。工作人员不仅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歉意,反而态度冷漠,甚至有些敷衍,这让许女士更加气愤了。
无奈之下,许女士只好寻求记者的帮助。记者介入后,对事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酒店的门锁存在严重的问题。记者亲自尝试,发现如果不挂门链,轻轻一推门就能打开,这简直就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
不久后,闯入房间的黑衣男子也得知了事情的严重性,他诚恳地向许女士道了歉。
许女士看到男子态度诚恳,而且事情已经发生了,再追究下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便接受了男子的道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为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然而,酒店的门锁存在严重问题,不挂门链一推就开,这明显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正是因为酒店的这种疏忽,才导致了黑衣男子能够轻易闯入许女士的房间,给许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惊吓。
所以,酒店应当对许女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等。
许女士在睡觉前没有挂上门链,也存在一定的疏忽。虽然酒店门锁有问题是主要原因,但许女士作为住客,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不过,许女士的这种疏忽并不足以免除酒店的全部责任。因为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主要的,许女士的疏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酒店的赔偿责任。
黑衣男子声称自己走错房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并非故意闯入许女士的房间。
但是,他在进入房间后,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退出,而是站在那里,这也给许女士造成了不必要的惊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黑衣男子的过错程度相对较轻,但他的行为仍然对许女士造成了损害,所以他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鉴于他事后诚恳道歉,许女士也接受了道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此事中酒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许女士有一定的疏忽,黑衣男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