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女子下班后没有换衣服和鞋子,直接穿着高跟鞋去健身房锻炼,而且还是选择了跑步机。结果可想而知,女子从跑步机上摔了下来,构成了10级伤残。但令人想不通的是,女子竟然把责任推给了健身房,要求健身房赔偿17万余元,而法院竟然还支持了女子的部分诉求。
据欣欣影视分享6月11日报道,女子刘某因为有一段时间没去健身房健身了,会员还没到期,体重增加了不少。因此,刘某打算趁周五下班后,去锻炼一下。
周五下班后,刘某没有回家准备专门的健身服,直接穿了上班的着装就去了健身房。
进入健身房后,刘某选择了最为轻松健身运动——跑步,于是她直接踩着高跟鞋就上了跑步机。在一顿操作后,跑步机缓缓动了起来。
一开始刘某有点不适应,因为她穿的是高跟鞋,但在后来适应后,刘某便加快了跑步机的速度。
谁知刘某的体力很快就跟不上了,当她想要按暂停时,却发现自己完全跑不过履带的速度了,于是刘某直接从跑步机上摔了下来,扭到了脚踝。
当时刘某疼得那是龇牙咧嘴,等她缓了一会儿后,便自行到休息区休息了片刻,后刘某打了个车就直接回家了,还涂了药,以为休息几天会好的。
可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刘某的脚踝更疼了,她只得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这一检查不仅让刘某住了14天医院,后来还鉴定出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的程度。
事后,刘某认为是跑步机的问题才导致自己摔倒的,健身房应当承担自己损失,于是刘某就找健身房负责人索赔17万元。
但健身房负责人表示,谁会傻到穿高跟鞋上跑步机跑步,这完全是刘某自己的问题,所以拒绝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健身房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并指出健身房没有做好安全提示,且跑步机有问题。
健身房则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有跑步机的质量合格证,以及跑步机上张贴的“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的提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穿高跟鞋在跑步机上跑步是有一定危险的。
但是刘某却放任了这种危险的发生,在明知跑步机上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穿高跟鞋上跑步机跑步,结果摔成了10级伤残。
因此,刘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她要求健身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健身房负责人作为经营者,其对来健身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这种保障义务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比如:健身房已经在跑步机上张贴了温馨提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告知义务,属于合理的范围。
但是健身房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在刘某上了跑步机后,应该有工作人员前来制止。
此外,刘某摔倒后也没有工作人员前来实施救助行为。
总体来说,健身房在安全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最终,法院酌情考虑由健身房来承担20%的责任,由刘某自担80%的责任。之后,健身房赔付了刘某1710余元,而保险公司赔付了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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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欣欣影视分享2025年6月1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