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7岁男孩在超市内追逐,突然窜出吓倒54岁女员工致10级伤残。女员工起诉超市和男孩监护人索赔18万,双方均拒赔。法院审理后判定男孩监护人赔11.57万,超市赔4.86万,男孩监护人赵女士表示要上诉。
据 6月11日大风新闻报道,:有个 7 岁的小男孩,正和几个小伙伴在超市里追逐打闹。他们一会从这个货架跑到那个货架,一会又钻进人群里,玩得不亦乐乎。
可谁能想到,危险就在这不经意间降临了。小男孩突然从货架后面窜了出来,速度极快,当时超市里一位54岁的女员工正在正常工作,她正专注地整理着货架上的商品,根本没注意到身后突然窜出来的小男孩。
小男孩这一窜,把女员工吓得够呛。女员工身体猛地一哆嗦,脚下一滑,整个人就重重地摔倒在了地上。经过医生的检查和诊断,女员工被确定为10级伤残。
这对于女员工来说,她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面对生活和工作上的诸多不便。
女员工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自己是在超市正常工作,却遭遇了这样的无妄之灾。于是,她将超市和男孩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
然而,超市和男孩的监护人都觉得自己很冤枉,纷纷拒绝赔偿。
超市认为:
他们已经在超市内设置了相关的安全提示标识,而且员工也一直在进行巡逻和管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男孩的监护人赵女士则认为:
孩子还小,不懂事,在超市里追逐玩耍也是常有的事,超市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面对双方的拒赔,法院调查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也对超市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评估。
法院认为:
1,男孩在超市内追逐打闹,其监护人赵女士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女员工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7岁的男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内追逐打闹并突然窜出吓倒女员工,导致女员工10级伤残,这一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
赵女士作为男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没有对男孩的危险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
在男孩进入超市时,赵女士可能没有告知其不能在超市内追逐打闹,或者在男孩追逐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女员工的损失。
2,而超市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疏漏,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男孩的危险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虽然超市设置了相关的安全提示标识,员工也进行了一定的巡逻和管理,但在本案中,超市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男孩的危险行为,说明其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
超市的巡逻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男孩在追逐打闹,或者对这种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因此,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女员工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判定男孩监护人赵女士赔偿11.57万,超市赔偿4.86万。
3,赵女士觉得自己实在太冤枉了,孩子只是调皮了一点,没想到要赔这么多钱。她表示要上诉,希望能改变这个判决结果。
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赵女士没有新的证据或者合理的理由来推翻原判决,那么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可能不大。
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责任和过错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赵女士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就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或者超市存在更严重的过错。
总之,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教育和管理好未成年人,避免其造成他人损害。
而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大风新闻 2025 - 6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