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岁女生与13岁男生校园早恋且多次偷食“禁果”,导致女生怀孕。女生后知后

闻花听叶 2025-06-13 17:39:00

福建,12岁女生与13岁男生校园早恋且多次偷食“禁果”,导致女生怀孕。女生后知后觉,怀孕5个月后跟父母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或许是担心被父母责怪,女生声称被男生胁迫。女生的父母难以释怀,先是报警追究男生的刑事责任未果后,又向男生及学校索赔27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案情的大致内容是,女生小花(化名)与男生小强(化名)均系某中学的走读生。 3年前,时年12岁的小花与时年13岁的小强在校园里早恋,随后多次在学校厕所内偷食了“禁果”,导致小花怀孕。 因缺乏相关的知识,小花怀孕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怀孕,直到肚子越来越大,而后跟父母去检查后才得知自己怀孕了,且已经5个月。 或许是担心被父母责骂,小花虽然向父母坦白了与小强早恋的事实,但是表示是被小强胁迫才与小强发生了关系。 小花的父母闻言难以释怀,于是便报了警。 案发时,小强刚满14周岁,已经达到了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鉴定结果也显示小强就是小花引产所得死胎的父亲,警方随后对小强立案调查。 不过由于调查中除了小花的自述外,没有任何证实小花系受到胁迫而与小强发生关系,且小花在公安询问时对其受胁迫方式前后陈述不一,警方而后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了案件。 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而后又以小花的名义将小强及其父母及二人所在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小强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小花医疗费、护理费等2.8万余元损失,另赔偿小花2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怒斥小强的行为,声称小强的行为不仅对小孩造成了人身损害,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小花因此事件而无法正常就学,在家中出现失眠、易醒、头痛、有绝望感、想死等念头,并有自残行为,如今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 事件发生后,小强未能认识错误,反倒是四处宣扬导致该事件在学校、自己家庭所在村庄迅速传播,对小花及家人进一步造成了严重伤害。 并指责被告中学作为小花与小强就读的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且本事件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该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也应当对小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强及其父母对小花一方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无异议,但是认为小花一方索要的精神损失费过高,辩称,小花与小强系恋爱关系,恋爱交往中双方发生关系导致小花怀孕并非小强单方过错。 并且,小强也是属于未成年人,也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还因本事件被学校开除,没有上学,也是受害方。 小花与小强所在的学校则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小花及小强均非校园寄宿生,仅在工作日的上学时间就学。事发前,学校就发现小花与小强疑似早恋,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披露给双方家长,要求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和接触人员,并且班主任多次在班级主题班会中强调早恋的危害性,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教育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此外,案发后,学校也就此事与小花一方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为小花办理了转学申请。小花一方也无权再向学校主张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小花与小强在第1次发生关系时,均未满14周岁,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双方在还未能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时就草率发生关系,不予提倡,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整个事件中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小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小强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为宜。 虽案涉事件发生在中学校园内,但小花及小强均为走读生,课后的监护职责更多应由各自监护人承担,且被告中学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册、小花班主任与小花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实学校有开展常态化的教育指导,并就小花与小强的早恋行为有向监护人做通知提醒。结合上述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中学确实已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 核定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另考虑到小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强侵权的责任应当由小强的父母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强的父母限期赔偿小花4.4万余元损失,驳回了小花一方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小花与小强均为自己的年轻无知付出了代价! 偷食“禁果”,终酿“苦果”。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尽早、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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