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头了!云南曲靖,女子的家门口多次被倒尿液,气味上头。忍无可忍的女子在家门口安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2 16:39:29

太上头了!云南曲靖,女子的家门口多次被倒尿液,气味上头。忍无可忍的女子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果然拍到是一名男子干的好事。女子报警后,可由于男子警惕性高,全程戴着口罩与帽子,给民警带来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确定男子身份期间,物业公司也表示,会安排人员加强巡逻。网友:这是得罪人了?(来源:红星新闻) 据红星新闻的报道,一小区住户晏某发现,自己的家门口莫名其妙的会有一滩水渍,还伴有刺鼻的味道。 在确定了是什么液体之后,晏某感到一阵恶心。 起初,晏某还以为是谁家的孩子调皮,并没有放在心上。可不久后,晏某的门口再次出现了不明液体。 这一定是有人在背后使坏! 晏某气的牙根直痒痒,这种行为实在是太恶心了。为了抓出来是谁干的,晏某特意在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功夫不负有心人,凌晨四时许,监控摄像头终于拍到了一个神秘男子,头戴帽子、口罩,手里拿着一个饮料瓶,鬼鬼祟祟的出现在晏某的家门口。 晏某拿到证据后选择报警。可是由于神秘男子警惕性很高,这也给民警破案带来很大的困难。不过,民警正在积极应对确定男子身份。 另外物业公司也表示,以后一定会加强人员对小区以及楼道的巡逻。 有网友认为,晏某这是得罪可什么人了,不然谁会大半夜的干这种恶心事? 也有网友说,从男子如此警惕的装扮看,应该是一个正常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该男子多次在晏某家门口倾倒尿液,对晏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其行为不仅恶心,也已经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男子在晏某门口倾倒尿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公然侮辱他人的条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待男子的可能会是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第二,晏某有权要求男子对自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晏某若因清理尿液产生了清洁费用等经济损失,可根据实际支出要求侵权人赔偿,需保留好相关票据等证据。 同时,由于该行为极具侮辱性,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物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晏某家门口多次被人倾倒尿液,说明物业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存在瑕疵,因此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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