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为了不浪费,将妻子吃剩的抗癌止痛药以200元的低价转给了病友。可万万没想到,此举竟被警方和检察院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后法院认可了警方与检察院的判断,判了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男子感到十分冤枉,他出狱后不仅丢了工作,儿子想要考公都受到了阻碍。无奈之下,男子提起申诉,希望撤销自己的罪名。
妻子因病离世,家中剩下的那些曾用于延续生命、缓解剧痛的特殊药品,成了丈夫心中一份沉甸甸的“遗产”。为了不浪费,也希望能帮到其他困境中的病友,他们选择将这些药品低价转让。
这份看似充满善意的举动,却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不仅没帮到别人,反而将自己推向了“贩卖毒品”的深渊,最终身陷囹圄。
2019年,张先生的妻子确诊癌症晚期,对整个家庭无疑是沉重一击。为了挽救妻子,张先生几乎倾尽所有,四处求医。治疗期间,医生给妻子开具了盐酸曲马多、奥斯康定等强效止痛药,以减轻难以忍受的癌痛。
遗憾的是,纵使万般努力,2022年3月,妻子还是走了。料理完后事,张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两盒没开封的曲马多,考虑到家里经济因治病已相当拮据,这些药留着也无人再用,他便想着在病友群里转卖,一来能弥补点经济损失,二来也能让其他病友以较低价格拿到药。
同年6月22日,张先生在病友群发布了转药信息,很快就有一名男子联系上他。双方谈好价格,220元成交了两盒曲马多。
几天后的6月27日,这名男子收到药后,向张先生透露自己长期服用这类药物,已经产生了依赖,“不吃就会非常难受”,还问张先生是否还有其他类似的药。张先生当时并没多想,回复说家里还找到了两盒奥斯康定和七盒曲马多,问对方是否都要。
男子当即表示全部想要。让张先生万万没想到,7月3日晚,当他收到男子通过某平台支付的200元药款时,等来的却是冰冷的铁窗。警方将张先生和他儿子一同带走调查,他这才如梦初醒,那名买药的男子竟有吸毒史,买这些止痛药并非为了治病,而是用来缓解毒瘾。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更糟的是,由于这次刑事处罚,身为公职人员的张先生也被单位按规定开除了。尽管张先生坚称对买家的真实意图毫不知情,两次申诉却均遭驳回。
张先生的遭遇确实让人唏嘘。他们的初衷或许真是为了避免浪费、帮助他人,交易金额也相对很小,但法律的天平为何最终还是倾向了有罪判决呢?
关键就在于这些特殊药品的性质。无论是曲马多还是奥斯康定,虽然是医院开的合法处方止痛药,但都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毒品不仅包括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这些管制药品一旦脱离合法的医疗渠道,进入私人转让领域,无论动机如何,其性质就可能被认定为“毒品”,转卖行为则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并非没有依据。法院查明,在第二次交易前,买家已明确向张先生表示自己对这类药物“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依赖性,不吃会十分难受”。
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理应从这句话中警觉到买家可能存在药物滥用甚至吸毒的风险,但他却忽视了这一重要信号,仍然准备将家中剩余的所有相关药品都卖给对方。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甚至间接故意心态的关键。
当然,法律也并非全然不讲情理。贩卖少量毒品,例如曲马多不足100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先生所转让的药品数量确实不多,初衷也非牟取暴利,更多是处理亡妻遗药顺便帮助病友。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从朴素的情感和道义上看,他们的行为似乎沾得上边。
遗憾的是,在张先生的案件中,两次申诉均被法院驳回,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标准,尤其在涉及毒品犯罪这一敏感领域,法律的红线轻易碰不得。
进一步看,对于公职人员张先生而言,这次判刑的后果更为惨重,张先生和王勇的案例,无疑给所有持有类似管制药品的人敲响了警钟,这些药品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是治病救人的良药,一旦脱离监管进行私人转让,则可能瞬间变为“毒药”,转让者也可能从“好心人”沦为“阶下囚”。
这背后,不仅仅反映出个人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深层次地触及了当前社会对于精神类管制药品管理、公众普法教育以及剩余药品回收处理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信源:观察者网202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