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男子陪好友开车去某县买了辆二手拖拉机,返程时是男子驾驶的拖拉机,可他却因为操作失误,不慎连人带拖拉机坠入了30米高的路坎,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要求男子的好友赔偿137万元,理由是好友明知拖拉机无牌,还让男子驾驶。法院判了!
据红星新闻6月6日报道,男子余某和男子岳某是很好的朋友,二人从小一起玩到大。
2024年3月14日,岳某准备买辆二手拖拉机回来干活用,于是就叫上余某一起去攀枝花米易县的一个二手车行看看。因为余某有拖拉机和农机驾驶资格证,而且余某对这些机械比较懂。
余某见岳某有事请自己帮忙,自然满口答应了下来。之后,岳某开车带着余某赶到目的地,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7万元买下一辆没牌照的二手拖拉机。
为了节省运费,二人没有选择找拖车,余某主动提出把拖拉机开回去得了。于是余某驾驶拖拉机在前,岳某开车在后面跟着。
二人从白天开到了晚上7点左右,余某把拖拉机开到某村的一条小路时,拖拉机突然开出了道路,向悬崖边滑了下去,最终连人带拖拉机摔下了30米高的悬崖。
岳某看到这个情况,立即绕道向悬崖下方赶去,同时叫了救护车。当岳某看到拖拉机时,拖拉机的机头已经严重变形,而余某则躺在拖拉机旁,伤势特别的严重。
晚上8点50左右,医生经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把人给救回来。
事后,余某的家人认为余某是去为岳某帮工才不幸身亡的,而且岳某明知拖拉机没牌照,还让余某开上路,所以岳某肯定是有责任的。
因此,余某的家人将岳某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7万余元。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余某和岳某之间是否像余某家人所说,二者存在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岳某请余某去帮忙一起看看拖拉机并讨价还价,这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
根据二者的聊天记录,他们并没有就帮忙购买拖拉机一事商定价格。这就是说,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因此,余某和岳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无偿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
现在余某在无偿帮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去世,而且这个意外与余某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岳某作为被帮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余某作为拖拉机和农机驾驶员,应当知道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必须上牌后才能上路,但他却无视了这项规定贸然上路,结果发生了意外。
也就是说,余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余某的过错程度较大,应当占70%,岳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了余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合计是134万余元,故判决岳某应当向余某的家人支付41.8万余元。
不过,由于岳某之前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扣除。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