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为了追求心仪的女子,两人来了一场7天6晚的出国旅行,每人费用15210

洁说圈 2025-06-07 16:29:46

上海,男子为了追求心仪的女子,两人来了一场7天6晚的出国旅行,每人费用15210元,都由男子承担。男子本想着,旅行途中能增进感情,两人能修成正果,但是,并未如愿。事后,男子越想越憋屈,他觉得女子既然无意做他女朋友,那旅行费用应该她自己承担,所以他要求女子还给15210元。女子表示,这都是你自愿的,我又没说要AA,凭什么还。男子一怒之下把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6月7日,光明网报道了陈某为追求女子李某,两人相约出国旅行,谁知回来后两人竟因为旅行费而发生争执。

陈某一直心仪李某,并对她展开疯狂追求,大小节日,鲜花礼物送不停,他希望李某能多看他一眼,给他个机会。

可李某始终态度模糊,既不拒绝也不明确答应。

2024年9月,国庆假期将至,陈某觉得这是个促进两人关系的好机会,他就鼓起勇气约李某出去玩。

李某毫不犹豫答应,两人便商量出游计划,陈某既紧张又期待,想着要是能在旅行中增进感情,那李某很快就是她的女朋友了。

一番讨论后,他们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每人费用15210元。

9月21日,陈某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

付款时,他心里其实有些忐忑,毕竟这笔钱不是小数目,但他又安慰自己,为了追求爱情,这点付出不算什么,要是能换来李某的芳心,一切都值得。

10月2日到8日,两人按计划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之旅,巴厘岛的阳光、沙滩、海浪,让他们心情舒畅。

陈某满心欢喜,举着相机给李某拍照,看着镜头里笑得灿烂的李某,他笃定,这趟旅行下来,他们两个一定能修成正果。

然而,旅行结束后,一切并没有如陈某所愿,李某依然没有答应他的追求。

看着自己为这次旅行付出的30420元,再想想李某的种种表现,陈某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自己已经在李某身上花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都花的不明不白,他觉得自己被耍了。

既然李某没那个意思,那自己也就没必要再对她抱有幻想和希望,更不想给她花钱。

10月21日,他某要求李某自己承担她那一份旅行费用,把15210元还给自己。

李某自然不同意,她觉得这钱是陈某为了追求自己心甘情愿花的,自己从始至终没有说过两人AA,或者要他垫付这种话。

现在又转头问自己要钱,简直太没格局了。

钱没要回来,陈某非常不爽,直接撕破脸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某又气又委屈。她承认旅游的费用是陈某出的,但这是他追求自己过程中的自愿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她还补充,之前他们两人去南京旅游,也是陈某出的旅游费用,但过程中两人吃饭、买东西的钱,很多都是她出的。

这一切都是双方自愿,她觉得,陈某这么做,是把感情当成了交易,太让人寒心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为李某支付的旅行费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本案中,陈某支付旅行费用,李某确实获得了利益,而且如果陈某未支付费用,李某无法享受该旅行服务,故满足前三个要件。

但是,法院经过查看两人聊天记录,明确陈某是自愿支付,且李某未承诺分担费用,因此不满足“无法律依据”这一核心要件。

其次,恋爱期间的赠与与不当得利有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情侣间的花费,如日常消费、小额礼物,通常视为赠与,尤其是为增进感情的无偿支出。

本案中,本次旅行是陈某为了追求李某而计划的,旅行费用也是他主动承担的,这一行为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即无偿性、自愿性。

李某从始至终未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该笔费用,也未承诺AA制的约定,所以李某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并未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热议,不少人表示,李某吃完享受完,大嘴一抹,像个没事人一样,一点不懂人情世故吗?她心里明明知道陈某请她旅行的意图,却还装蒜,就是想白嫖。

所以,感情得两情相悦,付出也得心甘情愿,别把物质和爱情混为一谈,不然最后可能人财两空。

对于这个结果,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 2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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