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女子想移动家里的空调,找了两个维修工。起初,两个维修工暗示,移动空调可能

幕沧澜 2025-06-06 13:41:14

吉林,一女子想移动家里的空调,找了两个维修工。起初,两个维修工暗示,移动空调可能会损坏铜管,女子因是新空调未在意。不料,女子发现,维修工竟然趁其不注意,悄悄狠折铜管逼买"配件"。当面质问时,两人还拒不承认,报警后,在监控视频的铁证下,才承认。协商后,对方赔两盘"铜管"收200元离场,结果所谓铜管竟是完全无法使用的铝管!更嚣张的是,当女子再次报警时,涉事师傅已火速拉黑失联。   "我的机器才用一年,他们故意掰坏还拿假货糊弄!"女子展示的铁证中:穿工装男子弓背遮挡镜头,手持铜管反复对折脆裂处清晰可见。行业人士痛斥:"铝管导热差易爆炸,纯属害人!"网友怒评:"这哪是维修?分明是抢劫!"   事情发生在2024年4月,市民王女士(化名)因对家中两台新购空调(2023年、2024年安装)位置不满,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李某(化名)、张某(化名)提供移机服务。   施工前,二人向王女士暗示"铜管拆卸易损坏需更换"。施工期间,王女士通过家中监控发现李某手持铜管多次故意弯折,遂当场制止并质问。   李某辩称属正常损坏,王女士出示视频证据后报警。   经警方调解,王女士家人主张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协议:王女士支付200元拆机劳务费,李某二人赔偿两盘新铜管。   李某交付"铜管"后携款离开。次日官方安装人员鉴定所谓"铜管"实为无法使用的铝管,王女士再次报警。   此时,李某二人已失联并将王女士联系方式拉黑。   警方表示将协助追查,王女士声明将继续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李某、张某故意损坏铜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要求符合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四要件。   本案中,李某二人作为专业空调技工,在明知铜管反复弯折会导致永久性变形(物理特性决定铜管弯曲半径需大于5倍管径)的前提下,仍实施多次故意弯折行为,完全超出“施工风险”范畴。   此前,两人通过事前暗示“可能损坏”的言语铺垫,结合监控中刻意背对事主操作的动作,可推定其具有制造更换需求的故意。   同时,王女士提供的2023-2024年新购空调凭证,排除了铜管自然老化的可能性。   本案中维修工违反了“拆卸过程应避免非必要损伤”的行业义务,构成积极加害行为。   因此,李某、张某故意损坏铜管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构成侵权。王女士作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选择依据侵权规范主张侵权责任。   2、交付铝管替代铜管是否构成欺诈?   铜管与铝管存在根本性差异,导热系数、延展性等方面均有差异。在实务中,是不允许铝管替代铜管。   本案中,李某二人以铝管冒充铜管交付,使王女士陷入错误认识接受瑕疵履行,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要件,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以次充好欺诈消费的规定。   也就是说,李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欺诈)与《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害赔偿的规范。   鉴于王女士通过互联网购买服务,李某二人依托平台接单收费,符合《电子商务法》第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或应优先适用消法特殊保护规则,王女士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这也有利于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3、200元移机费用支付是否有效?   本案中,空调拆卸工作已完成,依据《民法典》第579条,王女士负有支付劳务对价义务。而200元中合理劳务成本部分,原则上,应属有效债务。   但,考虑到剩余120元系为获取“铜管赔偿”而多付的附加费用,因该部分以欺诈性赔偿协议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应予以返还。   4、当事人失联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刑事责任方面。   如故意毁坏财物若达5000元立案标准(两盘铜管市价约1200元+空调损坏风险),可能触犯《刑法》第275条。但本案财物实际损失需司法鉴定,以作为入罪标准。   其次,民事责任方面。考虑到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更宜通过民事诉讼主张。   最后,平台责任方面。若李某二人通过平台接单,且不具备相应资质,平台如未审核其资质,则平台需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看似小额纠纷,实则暴露家电后服务市场监管盲区。消费者可以通过侵权认定、惩罚性赔偿、平台责任等多维规制,倒逼行业服务标准化,尤其警惕以“行业惯例”为名的技术欺诈行为。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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