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鄂28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另案(2016)鄂0506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