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陆,48岁女子因感情不和欲与丈夫离婚,经人介绍,找了一名62岁的男子帮忙代理离婚案件,结果在过程中被对方骗至办公室性侵。事后,虽然男子获刑,但是女子难以释怀又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320元医疗费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不愿意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据悉,50岁女子徐某将64岁男子李某告上法庭,声称2年前自己经人介绍与李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李某帮忙代理离婚案件。期间,李某以签字为名将自己带到工作的地方实施了性侵。 徐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体、心灵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要求李某赔偿自己320元医疗费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内容属实,徐某提供了两份刑事判决书以及一份药房购买妇科凝胶8盒共320元的收据。 其中,两份刑事判决书载明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代理案件的便利,意欲对徐某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徐某的控诉,李某不否认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但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徐某主张的药费320元,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造成的伤害所支出的药费,徐某身上的伤是其丈夫家暴所致,而且药房出具的证明不是正规票据。 第二、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无法律依据。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192条第1、2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李某的观点,李某也已受刑罚处罚,徐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恤金也无法律依据。 徐某仅凭收据不能证明自身因被告李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320元的事实。 最终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湖北安陆,48岁女子因感情不和欲与丈夫离婚,经人介绍,找了一名62岁的男子帮忙代
闻花听叶
2025-06-04 12: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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