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只还了9期利息后因病去世,银行在催讨过程中,得知男子留下了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21万遗产,以及一套20万的房子,要求男子的家人偿还借款。可男人妻子却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自己的,另外2个孩子未成年,应当给孩子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这样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据5月26日,九派观天下报道,王先生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妻子结婚多年,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平日里,夫妻二人努力工作,用心经营着这个家,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2022年7月,王先生向银行借款20万元,他原本计划着好好工作,按时还款,可命运却跟他开了一个玩笑,在偿还9期利息,还来不及还清这20万借款后,王先生因病去世。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王先生去世后,他名下的借款一直没有还,银行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得知王先生已经去世的消息,并发现王先生留下了一些遗产: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加起来有21万元,还有一套价值20万的房子。
银行觉得,这些遗产足够偿还王先生所欠的借款了,他们联系王先生的家人,要求他们用这些遗产来偿还贷款。
可王先生的家人刚刚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在又要面对银行的催债,心里别提多难受了,他们并没有按照要求还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银行一纸诉状,把王先生的父母、妻子和一双儿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用王先生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借款。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银行看来,王先生留下的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以及那套房子,都是遗产,足够偿还20万元的借款,所以王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儿女既然继承了这些遗产,那么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王先生的妻子却并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提到的这些所谓遗产,其实并不是王先生一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时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这里面有一半是自己的,不能全部算作丈夫的遗产。
另外,两个孩子还小,并未成年,未来的路还很长,上学、生活都需要花钱,丈夫的遗产部分应当为两个孩子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然2个孩子以后的生活怎么办?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王先生跟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并不会人死债消。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王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王先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即便王先生后来因病去世,这笔债务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死亡而自动免除,所以需要用王先生留下的遗产来处理这笔债务。
王先生并未留下遗嘱、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王先生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是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但是他们并未放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先将配偶的一半分割出来,剩余部分才属于遗产。
对于那套价值20万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也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那么这套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需要先将其中的一半产权划分给王先生的妻子,剩下的部分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这样一来,王先生留下来的遗产大概在20余万元。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生活时,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适用了必留份规则,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这20余万元,还得为2个孩子留下生活所需的必要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偿还王先生名下的借款5万余元,2个孩子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