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进入一出租房盗窃,惊醒租客后持刀抢走租客的挎包,发现挎包里一分钱也没有,当天再次光顾出租房,又发现租客从一个老人变成了一名年轻女子后又起了色心,欲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因女子强烈反抗,男子见发生关系不成,又试图抢走女子的财物,后见女子大声呼救,担心被人发现逃离。由于事发后老人和女子均没有报警,5个月后,男子又第三次光顾出租房,偷走了女子的些许财物。女子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报警。男子悲剧了!(来源: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时年42岁的男子龙某因为没有钱,盯上一独居老人马某,凌晨进入马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翻找财物。
因过程中,不小心把马某惊醒,龙某于是拿起老马某出租房案板上的菜刀威胁马某。后见马某毫不畏惧起身夺刀,与马某发生拉扯,而后凭借体力将马某控制住。
而后龙某拿走马某床上的一个挎包,逃离现场。离开后,打开挎包翻看,发现挎包里没有任何值钱的财物后将挎包和菜刀丢弃。
因为一分钱也没有弄到手,龙某不甘心,在当天中午再次返回马某所在的出租房。
由于事发前一天,马某已经将房子转租给女子吉某,被龙某抢走的包也正是吉某的,马某当天上午匆匆搬走,并将自己的经历告诉给了吉某。吉某也并没有当回事,还是搬进了出租房内。
龙某再次到达出租房看到租户从一个老人变成了年轻女子,便上前与其攀谈。
攀谈过程中,龙某得知马某已经搬走,吉某刚搬进来,也还是一个人。吉某也从龙某的体貌特征察觉到龙某可能就是之前抢自己包的人。
心有防备的吉某又与龙某又闲聊了几句,于是便转身准备回屋。
怎料,此时的龙某又起了色心,从背后将吉某往房间内推,而后抱住吉某欲与吉某发生关系。
龙某见与吉某反抗激烈,发生关系不成,又欲抢夺吉某的财物。翻找吉某全身后,龙某发现吉某手中的手机,掐住吉某的脖子,并拉吉某的裤子,欲让吉某交出手机。随后见吉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担心被人发现再次逃离。
马某被抢后没有报警,事后心有余悸的吉某,也没报警。
转眼5个月过去了,吉某深夜在出租房内睡觉时,再次被人惊醒,发现是龙某后假装睡着。待龙某离开后,又发现龙某拿走了自己的挎包和手机最终选择报警。
报警后,警方很快将龙某抓获。而后以涉嫌强奸、抢劫、盗窃为由对龙某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随后,检方审查后对龙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面对检方的控诉,龙某表示对检方指控自己第三次前往涉嫌出租房内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但不认可自己犯了强奸、抢劫罪。
龙某的辩护人则表示,龙某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意愿,主客观不一致,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一次抢劫未遂,一次抢劫的作案工具不是预谋准备的,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审查后,指出,在案证据显示,龙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其第一次进入出租房盗窃时,对马某实施了抢劫和次日中午对吉某实施抢劫、强奸行为,还供述自己主观上有对吉某实行强奸行为的意图,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并将吉某推倒在地的行为,以及自身因吉某强烈反抗导致自身无法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以上供述与马某、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能相互印证。
同时龙某对吉某在事发当日中午录的视频截图进行指认,确认截图中的人是其本人,还有龙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同步录音录像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龙某事发当日在案发现场,并对马某实施了抢劫,对吉某实施抢劫及强奸行为。
虽然龙某在盗窃过程中临时起意持厨房区域马某放在菜板上面的菜刀威胁并压制马某反抗,既而劫得财物,但该行为已经侵害到马某人身安全,危害性大,龙某所使用的菜刀是否是事先准备的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
考虑到,龙某第二次前往涉案出租房对吉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和抢劫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三次前往涉案出租房盗窃的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龙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1个月;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终,判决龙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3千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