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湖北,女子骑车闯红灯被撞受伤,随后抑郁症越来越严重,在事故的第10个月,跳河自杀。女子家属先是起诉事故另一方,获赔5.8万元后,又认为曾与女子相亲的男子,虽然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相亲失败后,骚扰女子并且擅自带女子外出打工与女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抑郁症加重自杀,存在一定的关系,要求男子赔偿安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杨某的父母早年因感情不和离婚,杨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着父亲生活。 2023年7月,杨某驾驶电动车与人发生碰撞。交警介入后,查明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杨某闯了红灯,判定杨某主责。 2024年5月,杨某跳河自杀。 2024年12月,杨某的父母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告上法庭,获赔5.8万元。 随后,杨某的父母又将曾与杨某相亲过的一名男子舒某告上法庭,要求舒某赔偿因杨某死亡而产生的4.4万余元丧葬费和2.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杨某的父母讲述了要求舒某赔偿的理由,表示,2023年初,舒某托人到其家中说媒,未果后,便经常到自己女儿杨某上班的地方纠缠骚扰,于同年5月还擅自将杨某带至交通事故事发地打工。 同年7月,杨某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后杨某原有的抑郁症越发严重,于2024年5月精神崩溃在一桥下溺水身亡。 虽然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和舒某没有直接关系,但骚扰并擅自将患有抑郁症的杨某带出打工,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而杨某身亡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直至杨某精神崩溃身亡,舒某既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花费,也没有给予杨某精神上安抚。 面对杨某父母的控诉,舒某喊冤辩称:第一、自己并未托人找杨某父母说媒。2023年2月,杨某主动添加自己母亲为微信好友。同年3月,通过微信辱骂自己“没素质、长得又丑、有多远滚多远”,自己便外出务工,直至2024年腊月二十八才回家。期间,自己从未纠缠骚扰杨某,更未邀约杨某外出务工。 第二、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其行为危及生命,却仍不理智冲动跳河,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杨某溺水身亡是其自行作出的选择结果,自己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杨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案发时自己也未在场,案发前杨某与自己也无任何联系,自己对杨某的死亡也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 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法院除了查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后自身身亡外,另发现杨某死亡时写了两份遗嘱,部分内容为“在这个家里我从来都没有感受过温暖,以前爸总是对我不是吵就是骂,我受够了这样……我曾很多次表示自己想死的,可你们有谁当回事了……爸你不就想坐享其成吗,想借我的婚事索取更多的钱财……我恨死你了,讨厌死了,虽然你对我有养育之恩,可我依然恨你,我对这个世界失望透顶,再见了,我活着也是痛苦,真的再见了”、“爷、奶、爸,感谢你们对我的养育之恩……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发现自己病了,病的非常严重……我开始对你们失望透顶了,我觉得你们好像得走不进我的内心,谁也无法救我,体会到人性的恶之后,我开始对这个世界已经不抱有任何期待了……所以你们不要对我的离去感到伤心,自己也活够了,希望你们开心、快乐的度过每一天!”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杨某的父母提交了舒某在医院的照片一张,欲证明舒某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有关系,认为是舒某将患有抑郁症的杨某未经其同意带出去打工,舒某负有监护责任。 舒某对该张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达到杨某父母的证明目的,也无法说明是舒某将杨某带出去务工,更无法说明杨某患有抑郁症,该照片是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舒某基于老乡关系经杨某的老板联系去医院探望杨某,舒某对杨某并无监护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闯红灯造成的,与舒某无关,杨某父母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杨某患有抑郁症,也不能证明舒某对杨某负有监护职责。 从杨某的《遗书》内容可以看出杨某的死亡系其自杀造成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亦证实杨某系自杀身亡。 杨某的死亡结果与舒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舒某对杨某的死亡亦无任何过错,由此引起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由杨某父母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父母要求舒某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杨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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