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岁半幼儿不专心听课被幼儿园老师拖拽到厕所门口,被门磕着后脑勺,致轻微伤。事后,家长报警,幼儿园老师被警方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幼儿园老师不服,表示是幼儿的背碰到了厕所门,导致门反弹后撞到头部,自己没有伤害幼儿的故意,只是在履行教师的职责等,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幼儿家长则认为应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男子陆某系一幼儿园的教师,2年前,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约3岁半的幼儿林某,导致林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为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被处罚后陆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陆某表示:第一、自己在幼儿园任教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单位和家长好评。
第二、事发当天,系林某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自己出于教育目的将林某带到自己凳子旁欲让他看别的小朋友如何听讲,期间林某的背碰到了厕所门,导致门反弹后撞到林某的头部。
第三、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教师教育履职行为,完全没有实施“殴打”或“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事发后林某回归课堂,之后亦正常入园上课。
等等。
综上,表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畴,被诉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否则有违教师教育惩戒权保护,对教育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陆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陆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林某的父亲也以林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认为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陆某的责任,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警方进行刑事处理。
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事发第16天,林某的父亲报警称3岁5个月的儿子(林某)被班主任老师陆某拎起来往墙上撞,人在医院,之前学校给看了一次(监控录像),现在再次来学校查看,学校不给其看,引发纠纷,请民警到场处理。
当地警方随后介入,以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并调取了学校的监控。
监控显示,事发当天,陆某坐在教室前方中央的琴凳上,班级孩子各自在四张长方形桌前围坐。林某坐在教室后方的一张桌子的前方。陆某讲话时,林某背对陆某,未专心听讲,用手指在桌上比划、“跑动”玩耍。陆某暂停讲课起身走向林某,用手拉起林某左手,将其拖拽向琴凳方向,林某被拖行期间撞到一只板凳,后陆某双手抓住林某双手手腕,提起林某转身行至琴凳旁的洗漱室门前,将林某碰贴向该门,期间林某后脑勺两次碰撞到门。后林某被其他老师抱走。
事后的,鉴定结果显示,林某的伤情为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
警方随后又根据陆某及林某父亲的申请委托鉴定单位对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及致伤方式进行鉴定,但先后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范围不予受理。
而后,林某父亲要求警方以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对陆某进行立案侦查。警方调查并封存学校近3个月的监控录像。调查后认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应为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恶劣一般表现为动机卑劣、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次数多、虐待多人以及屡教不改等情形,意在故意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折磨。但根据调查的结果,陆某伤害林某的情形仅此一次,且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均远未达到虐待的标准,碎以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陆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等事实。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教师在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注重教育规律以及学生个体差异,选择适当的方式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陆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幼儿教师,应当明知粗暴拖拽、大力提拉等行为可能对孩童产生人身伤害风险,但本案视频证据显示对林某不专心听课的情况,未能根据年幼孩童的生理、心理特点,采用温和的教育方式,耐心引导、督促其集中注意力,而是径行采用拖拽等方式,提拉林某双腕拉至洗漱室门附近,欲让其靠门站立,该作用力直接导致林某头部碰撞到门而受伤,该行为已经超过教育的必要限度,亦有违教育的目的。客观上伤害了林某的身体,侵犯了林某的人身权利,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警方对陆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警方以行政案件予以受案登记,并凭借其专业判断及职责范围开展调查,且鉴定意见表明陆某的行为未致林某的伤势达轻伤以上的程度,故警方依据调查的情况,认定陆某的行为尚不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遂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于法无悖。林某父亲认为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警方将案件移送刑事处理的意见,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陆某的全部诉请,也驳回了林某父亲的请求。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