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家公司因拖欠1.08亿元的债务,导致其名下两块各价值1个多亿的土地,被外省法院查封拍卖。万万没想到,益阳当地自然规划局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直接解封了涉事土地,还把土地使用权给注销了,导致土地无法拍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外省法院得知后,责令自然规划局把两块土地追回来,如果追不回来就赔偿,如果不配合就对相关责任人拘留和罚款。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2016年,益阳的一家公司因为债务问题,被法东莞中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两块土地。
后来该公司实在还不出钱了,东莞中院得知后,便向益阳不动产中心调取这两块土地的权属登记,准备将这两块土地使用权拍卖。
谁知不动产中心告知东莞中院,自然资源规划局已经对涉事两块土地解封了。
对于这个解封决定,东莞中院并不知情,未收到过任何通知。然而当东莞中院向自然规划局问责时,该局对此解封行为作出了回复,称解封是在依法行政,是有法律依据的。
东莞中院自然不服,他们之所以要查封这两块土地,就是因为债权人没钱还了,为了确保债权人的1个多亿的债权能够收回。现在却因为自然资源局擅自解封,导致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东莞中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去通知,要求对方追回土地,否则就赔偿。
之后,益阳当地的管委会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同意降低债务,只需要债务人偿还1.06亿元,利息一分钱不要了。双方约定了还钱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底。可即便如此,债权人还是一分钱都没收到。
2024年12月13日,东莞中院再次向益阳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执行恢复通知,要求自然资源局追回涉事两块土地,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可是自然资源规划局仍未归还土地,也未给予赔偿。
2025年2月24日,东莞中院向益阳不动产中心发布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继续查封涉事两块土地,封期为3年。
那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7条的答复,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事件中,由于债务人一直没钱,所以两块土地也一直闲置没有开发。如果按照上述纪要的规定,自然规划局的确可以据此收回两块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个会议纪要是会议内容的一个记录,是一种实践性的操作方法,效力上与法律法规并不相等。
此外,该会议纪要中还提到,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的条件是:政府向债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债务及利息款项,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
因此,自然规划局在涉事公司没有结清债务的情况下,擅自解封被法院查封的两块土地,这行为已经构成越权,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局其实并没有资格去解除法院的查封。法院查封的东西,只能法院来解封,自然资源局只有申请的权限,并没有解封的权限。
综上,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越权。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因此,纪委监委或者上级部门可以对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如果因为自然资源局的擅自解封,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那债权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局赔偿损失。
最后,自然资源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一切对外行为都是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可该局的相关负责人等却没有认真研究法律法规,闹出了笑话,这让政府的公信力何存?希望相关部门对此事做好监督工作,以防止其中存在不当利益关系。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2025 - 5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