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和女网友见面后,多次将其带至宾馆发生关系,更过分的是,男子竟然要借女

小魏档案 2025-05-23 14:44:24

山东,一男子和女网友见面后,多次将其带至宾馆发生关系,更过分的是,男子竟然要借女网友的金项链戴两天,女网友答应后,男子竟然直接将其变卖后挥霍一空,事后,男子不仅被追究了QJ罪的刑责,更被追究了诈骗罪的责任。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89年出生的男子张某在当地打工,因为只有小学文化,所以工作也很一般,闲暇之余,张某就喜欢耍手机上网聊天,就这样认识了女子周某,相识后,两人相约线下见了面,随后多次在宾馆里发生关系。

因为周某经常佩戴着一根黄金项链,张某也觉得这条项链不错,于是便恳求周某能不能借给自己戴几天,软磨硬泡一番后,终于借了过来。

让人无语的是,借过来之后,张某直接将这条项链卖给了黄金回收店,得来的钱财又被张某给挥霍一空。

然而,因为周某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经过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案发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起初,张某却辩解不知道周某患有疾病,而是认为周某是正常人。

奈何经过一番教育加上鉴定报告,张某低下了头承认了这一切,而被张某变卖的黄金项链价值9400元,张某也承认骗过来项链的目的就是为了卖掉,弥补自己开房的损失。

那么,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其实,由于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而且经过鉴定是无性防卫能力人,那么即便征得了受害人同意,与之发生关系的,这种同意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那么张某趁着受害人是病人期间,与之发生关系的,就属于以其他方式,违背其意愿的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为张某是多次侵害受害人,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个月。

其次,由于张某骗受害人首饰的目的,就是为了占有后变卖,而且加上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骗周某,无异于是在骗一个小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也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为项链价值是9000多元,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的,因此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也认为张某的行为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6000元,并退赔受害人损失9000余元。

最终,张某因两个罪名,被合并量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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