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洮南,男子父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期间因患精神病,被警方送往精神病院

冷紫葉花 2025-05-22 15:37:23

吉林洮南,男子父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期间因患精神病,被警方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过程中,又因脱肛疾病被警方和姐姐送到一医院治疗,结果,刚到医院几个小时,就趁护工不注意,用护工带的水果刀自杀。男子难以释怀,向自己的姐姐、医院以及护工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男子孙某的父亲孙某1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

次年,警方发现孙某1具有精神疾病,将孙某1送到一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由于孙某1在精神病医院治疗没几天,就发生了脱肛疾病。警方便通知了孙某同父异母的姐姐杨某,和杨某一起将孙某1送往另一医院治疗。

到了医院后,杨某为孙某1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为孙某1请了一个护工。

谁料,当天下午,护工用自带的水果刀给孙某1削苹果时,孙某1以自己削苹果为由,要走水果刀,当天晚上,孙某待病房熄灯后,以“用尿壶给他接尿然后到卫生间倒尿”为由支开护工,用留在其处的水果刀刺入自己心脏部位。

虽然护工倒尿回来后,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呼叫医生、护士抢救,并通知杨某。可悲剧的是,孙某1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得知自己的父亲自杀,难以释怀,认为杨某明知道孙某1此前有过持刀伤人、杀人的情况,且患有精神疾病,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借护工的手,将水果刀带进孙某1的病房,才导致孙某1自身身亡,护工作为帮凶,医院作为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也未尽到看护、监管被强制医疗人员的职责,要求杨某、护工、医院进行赔偿,未果后,于是一纸诉状将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4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孙某的控诉,杨某表示自己父亲孙某1办理的转院和住院手续都是在配合警方工作。水果刀不是自己的,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自己父亲孙某1出事时,自己也并不在场。自己的父亲是自杀,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护工和医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其中护工辩称:第一、出事前,没有人告诉过自己孙某1患有精神病还曾杀过人。如果知道自己就不可能干这个活。

第二、水果刀只是用来削苹果皮,自己护理孙某1的时间也就3个小时左右,孙某1当时支开自己,让自己去倒尿壶,这个过程中死者自杀了。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医院辩称:第一、孙某1到医院就诊疾病是脱肛,而非精神疾病,且不存在孙某所谓的强制医疗的事实。

第二、经公安机关调查能够确认,孙某1入院后神志清醒,无情绪过激表现,未表露自杀倾向,属于正常患者。

第三、孙某1入院后由其女儿杨某雇佣护工进行护理,孙某1在护工手中取得用于自杀的水果刀,在此过程中,医院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怎么判?

1、杨某要不要担责?

法院认为,杨某、孙某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对父亲孙某1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在杨某、孙某之间对孙某1的赡养等事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对孙某1因自杀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杨某、孙某之间不存在互相赔偿的问题。

另,杨某、孙某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对生病的父亲孙某1具有同等的护理和照顾的义务,孙某只有在自己已经尽到合理的护理和照顾义务,而杨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护理和照顾义务,亦或杨某存在因护理不善导致父亲孙某1死亡等情形时,孙某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孙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获得支持。

2、护工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护工与杨某签订的护理合同中没有关于不能在孙某1入住的病房内使用水果刀的约定,且护工使用自带的水果刀给孙某1削苹果吃的行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在当时的情况下,护工也不可能预知到孙某1会使用该水果刀自杀,要求护工应当预知孙某1会使用该水果刀自杀,是对护工的苛求,有违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护工受雇于杨某,即使护工因提供劳务造成孙某1损害,其侵权责任也依法应当由杨某承担。

3、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医院不是专业性的治疗神经精神病的医院,也不是孙某1定点强制医疗单位。被告医院对孙某1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医院作为面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和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对病人进行人身看管,更不是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孙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因孙某1自杀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被告医院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的限度,是对被告医院的苛求,有违公平原则,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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