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的订婚案,火得有点意思。男方订婚后与女方发生关系,然后被女方以强奸起诉,现在闹到最高法。 核心问题是:订婚后发生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传统观念里,订婚差不多等于结婚预定。但现在女性意识觉醒,不愿意就是不愿意。 法律的边界在哪里?男方如果没使用暴力,只是女方事后反悔,这算不算“强迫”?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违背妇女意志”。 如果判强奸,以后男人谁还敢订婚?女方会不会用这个当武器?如果不算,女性的权益又如何保障?两边都有道理,这才热闹。 最高法挑这个案例,估计是想厘清订婚和结婚的法律界限。最终怎么判,不好说。但这事儿,值得琢磨。 订婚需谨慎,恋爱有风险。
如果没有秦岭会怎样?秦岭淮河一线把中国分为南北两部分,假如没有秦岭,秦岭消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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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舞十七
重点是强奸还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怎么都喜欢搞错重点!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这是肯定的,订婚结婚都可以是强奸!现在的问题是女人还是处女,体内也没有男人体液,定强奸也是强奸未遂,综合情节,也应该是缓刑!判个实行三年!!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