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黑龙江齐齐哈尔,一男子在参加聚餐过程中饮酒,而后,他们又来到歌厅开始喝第二场,不料,在众人准备离开时,男子因醉酒突然从楼梯坠下,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男子的家属将饭店老板及5名共饮者告上法院索赔近80000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红星新闻等)
“我爸是和你们喝酒才出事的,你们一句不关我事就想高高挂起,凭什么?”王先生的女儿小王在法庭上向被告席斥责道。
小王难以接受平日里疼爱自己的父亲,就这样离其而去。
要说这件事情的发生,终究离不开“酒”这个东西。
事发当天,王先生和朋友李某在一起时,李某接到他的朋友王某打来邀请在餐馆聚餐的电话。
李某应允,随即又带领王先生一同前去。
虽然说王某和王先生不认识,但想着是李某带来的人,出于礼貌原因,王某也并没有说什么,而是热情地邀请赴宴。
席间,众人推杯换盏,好不快活。
待酒足饭饱后,王先生觉得意犹未尽,便又提议前往其认识的一家歌厅继续娱乐。
王某、王先生等人前往并唱歌娱乐近3个小时。
期间,他们点了包厢自带的一组小啤酒,打开了两三瓶,但没有喝完。
到了晚上7点半左右,众人从包厢出来准备回家。
然而,就在王先生准备下楼时,其因醉酒重心不稳,一个踉跄便从楼梯上摔了下去。
而后,王某等人赶紧将王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王先生还是因伤势严重,在抢救无效后死亡。
王先生的家属悲痛欲绝,遂一纸诉状将当天同王先生聚餐的王某、李某及餐厅老板朱某等6人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各项费用的40%,合计36.6万元。
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面对小王的起诉,当天聚餐组织者王某辩称他实在是冤枉,因其为亡妻祭奠才特地邀请亲朋聚餐,而王先生他根本就不认识,只是见李某带他来的,他才出于礼貌默许加入聚餐。
更何况,在席间,他也并未进行劝酒、灌酒等。
故此,王某认为其对王先生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餐厅的老板朱某,其显得更为冤枉,他表示其只是同王某认识,所以在他们吃饭的时候过去坐了会儿,但并未饮酒,后面也未去歌厅。
从法律角度来看,各方的责任如何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各方是否要对王先生家属赔偿,主要看其对王先生的坠楼而亡存在过错。
经调查,王先生系因饮酒过多导致意识模糊,进而引发坠楼的结果。
故对于王先生的死亡,王某等人是否担责,主要着重审查他们对王先生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尽到共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等人在餐厅或是舞厅存在对王先生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
但在事实,除朱某外,王某、李某等人在能够察觉到王先生处于醉酒状态时,却未能及时伸出援手,对其进行照顾并提供帮助,最终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
王某、李某等5人对于王先生的坠亡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王先生本人而言,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自身健康状况,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明确认知,却过量饮酒导致神志不清坠楼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定由王某、李某等5人承担2%的责任为宜,共计79000余元,王某每人需向王先生的家属支付15986.83元。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人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聚餐是王先生自己参加的,酒也是他自己要喝的,出了事却要别人担责,哪有这样的道理?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判比较合理,共饮者肯定要对他人的醉酒行为承担相应的照顾职责,毕竟是他们在一起饮酒导致王先生陷入危险的醉酒状态。每个人赔1.5万,既兼顾了法理,又兼顾人情。
总之,王先生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美酒虽好,但莫要贪杯!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劝酒,醉酒理相帮。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