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酒后骑电动车送2名女伴回家,结果途中接妻子的电话时,操作不慎摔倒

龙探长 2025-05-12 21:41:58

河北石家庄,男子酒后骑电动车送2名女伴回家,结果途中接妻子的电话时,操作不慎摔倒成了植物人,事后虽然交警认定男子全责,但是男子妻子难以释怀认为2名女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向2名女子索赔126万元。法院怎么判?(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的1天晚上凌晨,男子曹某酒后((136.49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车驮着女子廉某、田某,途中接妻子的电话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与廉某、田某三人均受伤。

由于曹某伤得比较重,陷入昏迷,事故发生后,就被立即送医抢救。

转眼2年过去了,曹某迟迟没有苏醒。虽然交警队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的妻子也不知道曹某受伤的具体经过,但是,认为廉某、田某明知道曹某喝多了,仍让曹某骑车送自己回家,对曹某未尽到照顾义务,于是以曹某的名义将廉某、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廉某、田某赔偿12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曹某妻子的控诉,廉某与田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表示并不知道曹某喝多了,曹某当时也是清醒的,是曹某自身骑车过程中接打电话,操作不当,不慎摔倒,与自己无关,并拿出交通事故责任书予以抗辩。

而对于事情的具体经过,廉某称,曹某经营过房屋托管,自己曾经在曹某手下工作,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是曹某帮忙找的。事发当天晚上,曹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在饭店吃饭,当时已经吃到一半才叫她过去,自己碍于情面就去了。当晚吃饭还有曹某的其他亲友在场。

自己大概喝了一两杯啤酒,吃完饭又在饭店附近的小饭馆坐了一会儿,随后自己把田某也叫来了,又喝了一杯啤酒就散场了。临走时,自己和田某已经打了出租车,但是被曹某从车上拽下来了。曹某非要骑电动车送自己二人回家。

路上曹某的妻子一直给曹某打电话,刚开始曹某没接,后来自己见曹某的妻子一直在打,便劝说曹某停车接电话,结果曹某没听,在骑车接听电话就撞到马路牙子上发生交通事故。

田某称,与廉某是同学,在一起租房,通过廉某认识曹某,当天晚上10点多,廉某打电话说和曹某一起吃饭,叫自己过去。自己打车赶到饭店已是他们第二场,待了一会儿就散了,关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同廉某的陈述。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曹某与包括廉某与田某在内的朋友吃饭聚会,属于正常社交活动,曹某饮酒为自愿行为,无证据证明廉某与田某对曹某进行了过量劝酒和故意灌酒的行为,故应认定廉某与田某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在曹某饮酒后坚持骑电动车搭载二被告回家时,廉某与田某应当拒绝并劝阻其采用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廉某与田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坚持正确的做法,而是放任曹某的行为,并搭乘曹某的电动车回家,该行为虽然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曹某醉酒后的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考虑到曹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其摔伤的主要原因,酌定廉某与田某共同承担5%的责任,赔偿曹某医疗费等等共计4.2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另表示:

第一、事发当晚与曹某一起吃饭喝酒的还有曹某的其他亲友,无法确定其他人是否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才导致曹某醉酒,一审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程序违法。

第二、曹某与廉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己是被廉某叫过去接她的,到场时曹某和廉某已吃饭且喝酒,自己并不清楚他们喝了多久,喝了多少,只是聊天吃了一点饭后便要回家。既然自己不知曹某喝了多少酒,更不知道其醉酒,也就没有义务对其负担注意义务,更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同时,是曹某强行要骑电动车送自己与廉某回家,自己极力推脱并多次劝说其不要驾驶,但其不听,还威胁自己上车,将自己强行拽上车,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作为与曹某共同饮酒人之一,对曹某饮酒系明知的,而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知晓电动车禁止载2名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却未能劝阻曹某采取安全的交通方式,反而违规乘坐曹某的电动自行车,加重了发生事故的危险。田某的行为既忽视了自身的安全,亦未对曹某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田某虽主张自己系被、曹某强行拖拽上车,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田某的过错责任与其他人是否在聚会吃饭时对曹某进行过量劝酒或灌酒行为无关。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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