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女子因宅基地问题与男邻居发生纠纷,男邻居在阻止女子修建房屋时,胳膊不小

重瓦下庆 2025-05-12 13:35:24

北京房山,女子因宅基地问题与男邻居发生纠纷,男邻居在阻止女子修建房屋时,胳膊不小心触碰到了女子的胸部,并说了句“真软和”,结果女邻居选择报警。虽然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女子承诺不再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却以被男邻居猥亵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朱某与男子李某同村,两人还是邻居关系。不过两家人曾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产生过纠纷。

朱某找来施工队,挖掘机,准备对房屋重新修建,李某知道后立刻来到现场,企图阻止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

朱某见状,立刻来到李某的跟前,伸开双臂对李某进行阻拦,两人因此而发生争执。两人的争执,引起现场群众的围观,并掏出手机进行拍摄。

争执期间,李某的胳膊无意碰到了朱某的胸部,李某随口来了一句:“真软和”,随后便离开了。

到了下午,李某再次来到施工现场,朱某第一时间对李某进行阻拦,李某趁机从朱某的身后经过,期间,再次碰到了朱某的小腿等位置。

李某的本意是想快速从朱某身后通过,结果不只是谁推了李某一下,李某身体前倾,与朱某的身体发生接触。两人随即引发肢体冲突。

被一群人围观,朱某恼羞成怒,一边喊着“李某摸我”,一边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后,认为两人因宅基地问题存在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遂对两人进行调解,两人均表示不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公安机关并对李某进行警告,不得继续阻止施工,如果对宅基地确实存在纠纷,可以走法律的程序。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岂料朱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以被李某猥亵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围绕其诉求,朱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两人因宅基地问题存在纠纷,李某连续三次阻止施工队,存在过错。

第二,两人争执岂料,李某故意用胳膊触碰其胸部,并声称“真软和”,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

第三,事发时,有围观群众用手机进行拍摄,证据充足,事实清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朱某进行猥亵,其情节恶劣,同时给朱某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以及精神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朱某有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精神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对构成朱某猥亵。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时认为,虽然朱某提交了现场的拍摄视频,但据视频显示,仅能够证明朱某与李某距离较近,且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并不能证明李某存在猥亵朱某的故意。

关于朱某称,李某曾说过“真软和”这三个字,是对其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同时印证其存在猥亵的行为。可李某称,其说的是地面真软和,并没有其他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法院认为关于朱某被李某猥亵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遂驳回朱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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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俊歌诗星

俊歌诗星

2
2025-05-12 21:31

应该告他寻衅滋事才对呀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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