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女子和朋友一起开餐馆,双方约好:她出钱,朋友出技术。女子花了7万多,把店开起来了,可开业后,店里全是朋友的收款码,朋友还让她不要管店里的事情,女子觉得不合理,跟对方协商,可没想到,朋友却直接把营业额拿走,撂挑子不干了。女子傻眼:我把店给他开起来了,才开了一个星期他就把我一脚踢开了。可朋友却说两人性格不合,自己想要经营,但是不想跟女子共事。女子提出自己可以退出,但是要求把钱结清,可朋友给出的说法,多少让人感觉有些意外。
5月9日,吴女士跟记者说,自己的朋友安先生一直都想开一家饭店,两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合作意向:吴女士负责出钱,安先生出技术,两人一起开家饭店。
吴女士前前后后花了7万多,终于把店开起来了,而安先生一分钱都没有掏。
5月1日,两人的餐馆正式开业,可没想到,开业才短短一个星期,两人之间的矛盾就彻底爆发了。
店里所有的收款码用的都是安先生的,这就意味着开业这一周的所有营业额都进了安先生的口袋,吴女士觉得特别不合理,她跟安先生协商,希望把一些条款明确下来。
可没想到,双方还在协商中,安先生却突然把店里所有的营业额拿走,直接撂挑子不干了。
吴女士心里那叫一个憋屈,她深知投资有风险,可怎么也想不到,这风险竟然是自己人坑自己人。
面对吴女士的指责,安先生也有自己的说法。
他表示,其实在开业第二天,两人就闹起了矛盾,在他看来,他和吴女士性格不合,根本就没法好好经营这家店,两个老板整天对着干,这店还怎么开下去?
吴女士听了这话,又好气又好笑,自己辛辛苦苦把店开起来了,他倒好,一句性格不合就想把自己打发走。
安先生还提到,吴女士给他设定了两个月的时间,要求饭店必须盈利。可他认为:你投资,你不能要求多长时间盈利,投资本来就有风险,哪有什么包赚不赔的生意?
还有就是吴女士要求提走她的投资股份,多长时间她要撤多少,这样一来,安先生觉得自己连最起码的保障都没有了,到时候吴女士出去了,所有的风险就全在自己身上了。
吴女士赶紧解释,自己并没有要求非得撤股,是安先生提前让自己走,她觉得这不合理,毕竟店里的收款码都是安先生的。
可安先生坚持认为,要是按照吴女士的性格,两人根本不可能一起经营下去。
他虽然想经营这家店,但实在不想和吴女士共事了,他要求吴女士不要呆店里,管店里的事情,但是可以安排一个人过来。
在吴女士看来,她本来想着在店里待3个月,好好把店经营起来,可没想到这么快,双方就发生了不愉快。
她表示自己可以走,但是希望把店里的钱全部结清。
可安先生却提出了新要求,不仅不结钱,还要求吴女士走后,还得拿出一个月的流动资金给他,他觉得经营有风险。
吴女士不同意,店都营业了,为什么还要放钱进去?她觉得安先生要求太多了。
安先生却说,这正是他一直顾虑的问题,他觉得吴女士把风险全扣在他头上了。
吴女士实在忍无可忍,直接问安先生还想不想开这个店?安先生表示自己从来没说过不想开。
吴女士一听,就说既然他想开,那自己就把店让给他,自己不开了,也不想再跟他合伙了。她花的钱,安先生直接盘下来就行。
可安先生还是不肯同意,他认为吴女士现在把所有东西都让他承担了。
吴女士也气坏了,表示既然这样的话,那自己直接去起诉了,法院判啥就是啥,自己都接受。
安先生也不甘示弱,他随便吴女士怎么去处理。
有人说:吴女士投了7万多,安先生一分钱都没出,哪里来的风险?
也有朋友给吴女士出主意:既然这样,另请厨师,自己干或者兑出去也行。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吴女士和安先生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但是两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伙合同,这导致双方在权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关键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约定,这才导致了后续的矛盾。
但是即使是这样,安先生也不能直接将店里的营业额全部拿走。
合伙做生意,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营业额拿走,并拒不退还,如果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一般的合伙原则,出资多的一方在权益分配上应该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就营业额如何分配,双方还需要协商。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安先生也不能单方面要求吴女士承担所有的风险,不能说出钱的事情让吴女士来,收钱的活自己全包了。
如今安先生不想跟吴女士共事了,吴女士也不想合伙下去了,双方可以提供各自的证据,去法院起诉。
法院会综合判断双方的合作性质、出资情况、经营过程中的贡献等因素,来划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信源:都市报道 2025年5月11日
用户10xxx97
无语
一切随风
合作一定要说清楚。不然不赚钱反而把友情搞成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