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和另外20多位摊贩每个月都会上交一条芙蓉王香烟给另一个摊贩。对方称会把

陆平说事 2025-05-11 21:31:23

郑州,男子和另外20多位摊贩每个月都会上交一条芙蓉王香烟给另一个摊贩。对方称会把这些烟交给老王,到时候大家的摊位就不会被查。 如今,大家都想弄清楚:烟是被这个摊贩据为己有了,还是真的交给了老王?这位老王到底是谁?又为什么非得交烟,而不是交钱呢? 曹先生向记者哭诉道,自己在广场摆小摊,却要每月向另一个摊主交一条芙蓉王香烟,生活压力实在太大。 记者十分好奇,询问曹先生:“为何要把烟交给另一个摊贩,你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曹先生苦笑道:“另一个摊贩告诉大家,他认识一个老王,只要每月给对方交一条芙蓉王香烟,就能保证大家的摊位平安,不会被查。”所以,曹先生和周边20多位摊主都交了。 记者向其他摊主求证,大家都点头承认,确实每月向那个摊主交了一条芙蓉王香烟。 记者不解,问:“为何一定要交烟?”有摊主解释道:“可能烟可以拿去换钱吧。毕竟直接收钱太明目张胆,烟用不完拿去换钱,隐蔽多了。” 这么一说,似乎有点道理。但记者又问:“你们有正常摆摊手续,为什么还要向别人‘上供’,才能不被查呢?” 大家表示,自己也不愿意交,但不交的话,摊位白天黑夜都有人管;自从交了烟,每天6点过后就没人管了,确实方便不少。 不过,大家心里还是觉得憋屈,辛辛苦苦挣的钱,每月交烟就得花200多元。仔细一算,一个人200多,十个人就是2000多,20几个人就是4000多。交给那个摊贩的烟,到底是交给了老王,还是被他私吞了?大家心里犯起了嘀咕,越想越不平衡,于是想找对方问个清楚。 记者赶紧咨询执法大队,询问是否有人向摊贩索要财物。对方明确表示,工作人员从未接触过此事,也没收到过那个摊贩每月上交的芙蓉王香烟。 后来,大家发现那个摊贩消失几天后又照常摆摊,便带着记者前去质问烟的去向。对方委屈地说:“我也是希望大家能平平安安摆摊啊!你们给我的烟,我都交给老王了,他去打点关系,我们才能顺利挣钱。你们怎么还来怪我?” 20几位摊主不相信,追问:“老王到底是谁,在这件事中扮演什么角色?” 那个摊贩不愿多说,只表示:“我没拿你们好处,烟都上交了。我把他的信息给你们,你们自己去问。反正我在这件事里清清白白,问心无愧。” 结果,大家联系不上老王,便把相关信息交给了执法大队,让他们核实此人身份。 最终得到回复:此人并非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他打着队里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已报警处理。 民警表示,会尽快找到老王,查清事情真相,追查香烟去向,给所有摊贩一个交代。

1、如果另外一个摊贩将烟全部据为己有,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若摊贩虚构“老王打点”事实私吞香烟,香烟价值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3000 - 10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未达刑事标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私自收售香烟情节严重(如经营额超5万或违法所得超2万),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如果另外一个摊贩将烟交给了老王,对方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形;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 若老王是公职人员,收烟并利用职务为摊贩谋利,构成受贿罪;送烟摊贩明知其身份且为不正当利益送烟,可能构成行贿罪。若老王非公职却冒充,构成招摇撞骗罪。无论老王身份如何,收送烟行为若违反《烟草专卖法》情节严重,双方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3、摊贩把烟交给另外一个摊贩,属不属于行贿?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行贿罪定义及立案情形(行贿3万以上或1 - 3万且有谋取非法利益等情节)。 若收烟摊贩非公职人员,交烟行为不构成行贿。若其冒充公职人员骗烟,交烟方属被诈骗;若其与公职人员老王勾结,交烟方为不正当利益送烟,或构成行贿罪,需结合金额和情节判断是否刑事立案。同时,违规收送烟草专卖品,或面临非法经营相关处罚。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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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平,陆平!路见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