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底,32岁的创业女性宋女士在朋友饭局上结识了自称"投资公司董事长

这点事儿呀 2025-05-11 17:49:36

北京,2019年底,32岁的创业女性宋女士在朋友饭局上结识了自称"投资公司董事长"的侯某。这位35岁已婚男子用一年时间伪装成商界精英,通过嘘寒问暖骗取宋女士信任,期间以朋友公司上市需要资金周转、帮助处理刑事案件等理由,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间累计骗取93万元。

2021年10月,当共同好友揭穿侯某已婚身份后,宋女士自学法律固定证据并报警。2022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侯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责令退赔全部赃款。侯某上诉后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据5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当时他开着奔驰来接我,西装革履的样子特别像电视剧里的霸道总裁。宋女士至今记得初次见面时侯某的派头。

这位自称掌管三家投资公司的成功人士,总能在宋女士创业遇到瓶颈时精准出现,不是送来内部消息的投资方案,就是带来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

当宋女士抱怨相亲总遇不到合适对象时,侯某更以"成功男人都晚婚"的论调,成功让这位32岁的创业者卸下心防。

转折发生在2021年3月某个深夜,侯某突然发来消息:朋友公司上市前夜被举报,需要30万打点关系。

看着手机里对方发来的红头文件照片,宋女士咬咬牙转了账。这是她第8次给侯某转账,累计金额已达75万。直到同年5月,侯某又以母亲重病为由借走最后18万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要不是共同好友提醒我他朋友圈晒过婴儿车,我可能还在等他还钱。宋女士攥着手机里的转账记录,在咖啡馆里哭了一夜。

这位曾经相信真爱能跨越阶层的创业者,开始疯狂研读《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她用三个月时间整理出278页证据材料,包括侯某虚构的投资项目书、伪造的红头文件,以及从物业调取的侯某真实住址,那是与宋女士爱巢相隔十公里的普通小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从主观要件分析,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虚构投资公司董事长身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预备形态,虽未实际实施伪造公文行为,但通过虚构身份骗取信任的手段,构成诈骗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客观行为方面,侯某实施的"虚构投资项目""伪造红头文件"等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牵连犯。

其以帮助朋友处理刑事案件为由骗取钱财的行为,更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预备行为。

法院最终以诈骗罪一罪定罪,体现了《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原则中从一重罪处罚的司法实践。

关于量刑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侯某作为已婚且有子女的成年人,利用虚假身份实施长期、持续的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是诈骗罪的法定附随后果,这与民事赔偿存在本质区别。即使侯某挥霍赃款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退赔义务仍伴随其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宋女士的"自救式取证"值得肯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害人收集的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遭遇诈骗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

法院最终判处侯某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被害人宋女士人民币9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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