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离”只是个别法官的个人观点,在国家没有立法规定“行人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法官能以此为根据进行主观判定吗?或者说以此为据对被告人进行指控调解吗? “行人安全距离”怎么去法律界定呢?50公分够吗?还是得1米以上?那情侣之间、好友之间在路上行走是不是就不能拉手挽臂了?儿孙子女是不是就不能在路上搀扶老人了? 如果行人也要求像车辆一样保持“安全距离”,那青岛的这位老人走路时打电话和开车时打电话有区别吗?突然转身和车辆突然掉头有区别吗? 如果是司机边开车边打电话,又突然开车掉头与后方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结果因为自己开的是不结实,反被人家撞坏了,那请问青岛法官会怎么判呢?也会“三七开”的去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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