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青岛“行人撞人案”看司法办案原则 最近我看了关于青岛那起“行人撞人案”的相关报道,心里头一直挺不是滋味儿的。这案子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因为后面那个行人“没保持好安全距离”,就得给前面突然转身,结果被他撞到在地还骨折了的另一位行人赔7万块钱。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我不想过多地去评论谁对谁错,毕竟案件情况复杂,咱也不了解全貌。但我就是憋不住,心里头有句话一直想倒一倒。
咱们都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可是我国司法办案的根本指导原则啊。这就好比盖房子得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司法办案要是没了这个原则,那可就乱套了。事实是啥样的,就得依据事实去判断;法律怎么规定的,就得按照法律来处理。这才是司法该有的样子,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可现在有些时候,感觉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好像有点偏离了这个原则。就拿这个“行人撞人案”来说吧,要是光从表面看,后面行人没保持安全距离,好像确实有责任。但咱是不是也得好好查查,前面那位行人突然转身有没有啥特殊原因呢?要是就这么简单地判定责任,然后让后面的人赔钱,难免会让人觉得心里头不踏实。 我就怕啊,要是以后司法办案都把“息事宁人”当成原则,那可就麻烦大了。“息事宁人”听起来好像是为了让事情快点平息,大家都别吵别闹了。可司法办案不是过家家啊,它关系到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是为了息事宁人,就忽视了事实和法律,那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就成了空话吗?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又体现在哪里呢?到时候,大家对法律的信任肯定就会大打折扣,质疑声也会越来越多。 咱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里,而司法就是维护这个公平公正的重要力量。所以啊,真心希望司法办案人员能时刻牢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原则,别让“息事宁人”模糊了法律的边界,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让法律的阳光真正照进每一个人的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