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是辩是非的地方,而非和稀泥的场所。
这两天青岛中院成了全网的焦点,事情起因于一起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赔偿案件。
路人甲与路人乙在人行道上同向而行,路人甲边走边打电话,不知什么原因,路人甲突然转身向后走,而走在后面的路人乙没料到路人甲会突然来这么一出,避让不及,与路人甲撞了个满怀,路人甲一个站立不稳倒地受伤,经检查路人甲右股骨径创伤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路人甲向路人乙索赔未果后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路人乙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8845.16元。
随后,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韩庭长介入调解,最终确认双方都存在过错,路人甲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后走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而路人乙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最后经多次电话与当面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路人乙向路人甲赔偿70000元。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虽然韩庭长认为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网友们却认为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不圆满,而且还开了一个坏头,于是纷纷到青岛中院官方账号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哪一条规定行人必须保持安全距离?这个安全距离应该是多少?3米?5米还是10米?不过随后该院关闭了评论区,看来网友们是得不到标准答案了,只能以后走路时提着心吊着胆了。
信息来源于澎湃新闻今日头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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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走个路赔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