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8岁大爷在某公司做保洁,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梗,导致死亡。事后,家属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90万元,支付其妻子每月1440元抚恤金,支付其母亲抚恤金5万元。公司认为大爷系本身疾病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索赔无果,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两审,这样判了。
据新京报,5月27日报道,68岁大爷在做保洁期间,突发脑梗,导致死亡,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险责任,引发广泛关注。
2018年10月,68岁的老李经熟人介绍,入职一家保洁公司。
本来公司还担心老李年纪大,会力不从心,还心有余悸,后来,发现老李手脚麻利,干活不比年轻人差,才放下顾虑。
老李获得公司的认可后,被安排到一家超市,负责该超市的保洁工作。
家人原本还担心他吃不消,见他每天精神抖擞,也就渐渐放下心来。
时间转眼即逝,老李在这家超市已经干了2年,一直都顺顺利利。
然而,2020年元旦下午2点,意外发生了。
正在拖地的老李突然一头栽倒在地,拖把从他手中滑落。
同事们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惊慌失措,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老李被送到了医院。
家属接到通知后,也都心急如焚的赶到医院,随后,医生告知老李突发脑梗死,危在旦夕,家属如晴天霹雳。
老李离世后,家属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但他们清楚,老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漫长的等待,2022年3月,家属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结果,相关部门正式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工伤。
这一纸认定,让家属们看到了希望。
老李的母亲、妻子和儿子立刻拿着工伤认定材料,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他们提出,公司应赔偿90万元补助金,按月给妻子发放1440元抚恤金,同时要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本以为胜券在握,可仲裁委一句“不符合受理条件”,瞬间浇灭了他们的希望。
家属不服,直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超市是否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超市把保洁工作外包给公司,老李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一般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劳动者与谁存在实际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谁就是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超市在老李的工作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其受伤死亡,所以超市不需承担责任。
2、老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老李正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脑梗死,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离世,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另外涉事公司未给老李缴纳工伤保险,自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老李的母亲和妻子都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公司支付抚恤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老李的母亲和和妻子均年事已高,均没有工作能力了,依靠老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老李的母亲和妻子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符合抚恤金。
公司辩称,老李是系自身身体情况导致的意外,不应该被认定公伤,且否认老李的母亲和妻子没有收入来源,不具备支付抚恤金的条件。
3、法院经审理认为:
超市把保洁工作外包给公司,老李实际上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务,和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超市已经为侵权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就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老李母亲和妻子没有经济来源,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老李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0万元;老李的妻子和老母亲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公司需给老母亲5万元补助,还得按月给妻子发1440元抚恤金。
公司和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说,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不等青红皂白的同情弱势群体,公司老板更不容易,工伤赔偿正常,脑梗和工伤有啥关系,还让人活不?以后年龄大的谁也不敢用了。
还有人说,一个68岁清洁工还能挣得到90万吗?想钱想疯了本来68岁那些零件都坏了还讹人家钱,超市赔偿算仁仪。
对此,您怎么看呢?
信源—《新京报》-2025-5-7。